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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难题的解决技巧与例解:企业分立的所得税涉税处理技巧(上)

录入时间:2003-11-06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6/2003信息】 企业分立是指一个企业依照法律或者合同 规定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 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文件规定,企业分立包括被分立企业 将其部分或全部营业分离转让给两个或两个以上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简称分立企业), 为其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其他财产。   企业分立有利于企业更好地适应和利用有关法规和税收条例,获得税收方面的收 益。不同国家出于调节经济的需要制定了不同的税收政策,例如,在美国,企业为了 使收入免交税,可以通过企业分立的方式组建不动产投资信托公司和特权信托公司, 不动产投资信托公司的投资业务一般限于与不动产相关的资产,而特权信托公司的投 资业务一般限于与自然资源相关的资产上,按照美国税法的规定,如果它们把投资收 益的如%直接分配给股东,企业就无需交纳所得税,因此,母公司可以进行合法合理 避税并且给分立出去的子公司的股东带来税收方面的收益。   企业分立通常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存续分立,另一种是新设分立。   存续分立,也称派生分立,是指原企业仍然存续,而将部分营业分出,设立一个 或数个新的企业。   新设分立,是指原有企业解散,分立出的各方分别设立为新的企业。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0)119号]文件规定,企业分立应按下列方法进行所得税处理:   (1)企业分立,在通常情况下,被分立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其被分离出去 的部分或全部资产,并按规定计算被分立资产的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依法缴纳企业 所得税。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资产,计税时可以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   (2)分立企业支付给被分立企业或其股东的交换价款中,除分立企业股权以外的 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 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企业分立当事各方可选择按下列规定进行分立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①被分立企业不确认分离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②被分立企业已分离资产相对应的纳税事项由接受资产的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 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离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接 受分离资产的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③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全部资产和负债的成本,须以被分立企业原账面净值 为基础确定,不得按评估确认的价值进行调整。   (3)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要部分或全部 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成本,应以放弃的旧股的成 本为基础确定。如不需放弃,则其取得的新股的成本可以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直 接将新股总投资成本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业分离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 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整减低原持有的旧股的成本,再将调整减低的投资成本平均分 配到新股上。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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