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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难题的解决技巧与例解:企业分立的所得税涉税处理技巧(下)

录入时间:2003-11-06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6/2003信息】 [案例421]   [案情说明] 康泰斯(丰润)航空工业有限公司,2002年9月将原有的一个电子分 厂分立为独立企业--正大康泰(丰润)电子有限公司。   分立前康泰斯(丰润)航空工业有限公司资产总额为4 000万元,负债总额为3 200 万元,净资产为800万元。2001年康泰斯(丰润)航空工业有限公司发生经营亏损600万 元。   分立后,康泰斯(丰润)航空工业有限公司拥有资产2 400万元,负债1 920万元, 净资产480万元。正大康泰(丰润)电子有限公司从康泰斯(丰润)航空工业有限公司取 得资产的价值为1 600万元,负债为1 280万元,净资产为320万元,成为康泰斯(丰润) 航空工业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经评估,正大康泰(丰润)电子有限公司资产价值为2 580万元(主要是土地使用权 增值),负债仍为1 280万元,净资产为1 300万元。   [要求解答] 康泰斯(丰润)航空工业有限公司分立的涉税处理。   [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119号文件]。   [分析说明] 由于正大康泰(丰润)电子有限公司并没有向康泰斯(丰润)航空工业 有限公司支付现金,因此按规定,经税务机关审核,可选择下列方法进行所得税处理:   第一种方法:康泰斯(丰润)航空工业有限公司不确认资产的转让所得,不计算 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种方法:康泰斯(丰润)航空工业有限公司2001年未弥补亏损额600万元;   其中的240万元(600×1 600÷4 000)由正大康泰(丰润)电子有限公司继续弥补。   第三种方法:正大康泰(丰润)电子有限公司接受康泰斯(丰润)航空工业有限公司 全部资产和负债的成本,须以康泰斯(丰润)航空工业有限公司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 不得按评估确认的价值进行调整。   [案例实况] 2002年9月28日经过协商并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康泰斯(丰润)航空 工业有限公司和正大康泰(丰润)电子有限公司决定采用第二种方法,则应由正大康泰 (丰润)电子有限公司用其以后年度应纳税所得弥补240万元康泰斯(丰润)航空工业有 限公司2001年发生的经营亏损。而其资产和负债的成本则按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即 为2 580万元和1 280万元,净资产为1 300万元。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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