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难题的解决技巧与例解:亏损企业进行纳税申报的技巧
录入时间:2003-11-04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4/2003信息】 2002年7月18日,泰克西姆(江城)农业发
展有限公司财务经理曹建能问:泰克西姆(江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因2001年度亏损未
向税务机关申报所得税,2002年7月6日受到税务机关5000元的罚款,泰克西姆(江城)
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熊民汉表示不理解,认为企业没有利润不需要申报所得税,
对吗?
君洋财务服务中心首席注册会计师及注册税务师周华洋答:这种观点是错误的。
首先,税务机关所说的应纳税所得额并不是企业的账面利润,而是账面利润经过
税收调整以后的数额。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弥补亏损的规定,企业申报的
亏损数额经税务机关进行税收调整后作为以后年度弥补亏损的依据。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
4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所以,税务机关
的处理是正确的。
[案例402]
[案情说明] 2002年1月28日君洋财务服务中心接受卡博特诺(会昌)日用化工股
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核查卡博特诺(会昌)日用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得税有关纳税调
整项目。2001年1-12月份累计实现会计利润120万元,企业所得税率为33%。
君洋财务服务中心注册税务师常健通过对卡博特诺(会昌)日用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有关账证资料的审查,发现以下问题:
(1)卡博特诺(会昌)日用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01年1月1日贷款1000万元新建生
产厂房,年利率6%。因与施工单位发生经济纠纷,工程从4月15日开始停工,直至5
月15才恢复施工。
8月30日工程基本完工,因生产经营的需要,公司在尚未办理工程竣工决算的情
况下,提前交付使用。9月30日,该公司与施工单位办理竣工决算手续。
卡博特诺(会昌)日用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建工程”账户记录的借款利息为45万
元(计算方法为:1000× 6%×9÷12=45)。
(2)3月明日,卡博特诺(会昌)日用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购买A深圳华生公司股票,
投资成本50 000元,6月30日深圳华生公司股票市价40 000元。
卡博特诺(会昌)日用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按单项投资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1 0000
元。
(3)审查“应付工资”账户,1-12月份提取工资610万元,实发工资510万元。
进一步审查发现,卡博特诺(会昌)日用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将企业福利部门人员以
及离退休人员的工资也通过“应付工资”账户核算,合计提取这部分人员工资32万元,
当期实际发放32万元。
另外在“管理费用”账户直接发放的误餐补贴10万元未通过“应付工资”账户核
算。
经核实,计算计税工资的职工人数为500人,当地规定的计税工资标准为960元/
人/月。
(4)8月份卡博特诺(会昌)日用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聘请技术师凌英民来公司进行工
艺检测。按照聘请协议约定,公司支付技术师凌英民检测费30 000元,技术师凌英民
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全部由公司承担。
卡博特诺(会昌)日用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按规定计算出应承担的个人所得税6 842
.11元。账务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 36 842.11
贷:现金 30 000
应交税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6 842.11
卡博特诺(会昌)日用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度尚未预交所得税,税务机关要求
卡博特诺(会昌)日用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12月份按实际经营情况预缴本年度1-12月份
的所得税。
[要求解答] 卡博特诺(会昌)日用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应缴的所得税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
[分析说明] 卡博特诺(会昌)日用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应缴所得税额的调整
分析如下:
(1)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利息应以“交付使用”为界限,而不能以办理竣工决算
手续为依据。
另外,对于建筑工程项目,在建设期发生的停工期间的利息应当分别情况处理:
①如果工程的停工是因保证工程质量的需要而必须经历的时间,在停工期间的利
息应计入工程成本;
②除此以外发生的非正常停工期间的利息应当作为财务费用处理。
因此,4月15日至5月15日期间的利息以及8月30日至9月30日期间的利息均应计入
财务费用。
应计入财务费用利息=1000× 6%× 2÷12=10(万元)
卡博特诺(会昌)日用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作账务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自行调减10
万元。
(2)《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文件规定,存货跌价准备金、
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基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基
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一律不得税
前扣除。
由于卡博特诺(会昌)日用化工股份有限公司3月份购买的股票在本年度尚未处置,
因此,在提取跌价准备时,已经冲减投资收益并结转本年利润的数额应予以调整。
卡博特诺(会昌)日用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万元。
(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发生的离
退休人员的工资以及企业福利部门人员的工资,不作为工资薪金支出,但对地区补贴、
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等“三项补贴”均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计税工资标准:500×960×11=5 280 000(元)=528(万元);
卡博特诺(会昌)日用化工股份有限公司1-12月份应计的工资总额为:
610-32+10=588(万元)>528(万元);
实际发放额=510-324.10=488(万元)〈528(万元);
税法规定,对实行计税工资的单位,如果纳税人实际发放的工资额超过计税工资
标准的,按计税工资标准扣除;如果纳税人实际发放的工资额低于计税工资标准的,
按其实际发放数额扣除。
因此,卡博特诺(会昌)日用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只能扣除
488万元。
卡博特诺(会昌)日用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88-488=100(万
元)。
(4)如果技术师凌英民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由自己承担,则应由卡博特诺(会昌)日
用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支付的价款中扣除,支付的检测费30 000元允许在计算企业所
得税前扣除;
如果技术师凌英民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为负担,或者公司因未履行扣缴义
务而按规定赔缴的个人所得税,均不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卡博特诺(会昌)日用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计算个人所得税的金额无误,但这部分税
款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 842.11元。
[计算分析] 综上分析,卡博特诺(会昌)日用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1-12月份
应纳税所得额为:
2001年应纳税所得额=1 200 000-100 000+10 000
+1 000 000+6 842.11
=2 116 842.11(元)
应缴企业所得税=2 116 842.11× 33%
=698 557.89(元)
[特别提示]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国税发(2000)以号]对企业所得税
税前扣除项目进行了调整和明确,也增加了部分新的内容。该《办法》从2000年1月1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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