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难题的解决技巧与例解:固定资产修理支出的涉税处理
录入时间:2003-09-24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4/2003信息】 利洁仕(广州)日用化工有限公司财务总
监邱明珠问:利洁仕(广州)日用化工有限公司是一家中型工业企业,有一项原值1
08万元的固定资产需大修,2002年3月购进该项设备主要部件26万元,4月
大修领用。请问,能在当期直接摊销吗?
君洋财务服务中心首席注册会计师及注册税务师周华洋答:国税发[(2000)
84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修理支
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
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
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①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
②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二年以上;
③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按照税法规定,利洁仕(广州)日用化工有限公司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
原值26÷108×100%=24%>20%以上,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
这项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有关修理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
如这项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
[案例387]
[案情说明]2002年7月17日君洋财务服务中心接受最上美(黄石)食品
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2002年度1-6月份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最上美
(黄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1-6月份会计利润总额12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
3%。君洋财务服务中心注册税务师常健通过审查最上美(黄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有关账证资料,发现如下问题:
(1)“管理费用”账户列支公司上交的住房公积金12万元,列支两幢职工宿
舍楼折旧16万元。该公司将两幢职工宿舍大楼上半年收取的租金收入32万元,按
规定全部计入了“住房周转金”账户。
(2)1月20日,最上(日本)株式会社将新购置的五台空调器捐赠给该公司,
该公司将空调器作为管理部门使用。五台空调器原价一共12万元,2-6月份一
共提取折旧5700元。
(3)6月份对办公用房进行修理,修理费用总额为20万元,在管理费用中一
次性摊销。该办公用房账面原价80万元,估计残值4万元,会计折旧年限明年,已
使用12年(包括本年度),剩余折旧年限8年,已提折旧45.6万元。
(4)2月1日,因缺少流动资金,从关联方最上(黄石)饮料有限公司取得借
款300万元,期限三年,年息12%,2-6月份“财务费用”科目列支关联方借
款利息150 000元。该公司实收资本总额500万元,金融部门的同期同类贷
款利率为7.2%。
(5)4月1日,从工商银行取得贷款400万元,公司将这部分贷款直接用于
投资于甲公司,以获取甲公司25%的股权。4-6月份财务费用科目列支这部分借
款利息7.2万元。
最上美(黄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尚未预交所得税,税务机关要求
最上美(黄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上半年的所得税按实际经营情况预缴。
[要求解答]分析计算最上美(黄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应预缴的所得税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
4号]。
[分析指导]最上美(黄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应预缴的所得税额分析如下:
(1)税法规定,企业按规定向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困难补助,以及企业
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在住房周转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在税
前列支。
另外,国税发(2000)84号文件规定,出租给个人且租金收入未计入收入
总额而纳入住房周转金的住房不得提取折旧。
最上美(黄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在管理费用中列支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宿舍楼
的折旧费应转由住房周转金列支,不得税前扣除。
最上美(黄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6+12=28(元)
(2)按照国税发(2000)84号文件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无
形资产不得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
最上美(黄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700元。
(3)国税发(2000)84号文件规定,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
生当期直接扣除。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
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
间内平均摊销,
最上美(黄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修理费用占固定资产原值的比例=20÷80
×100%=25%>20%,因此,应视同固定资产改良处理,应增加固定资产原
值20万元。从7月份开始按调整后的原价提取折旧。
最上美(黄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
(4)国税发(2000)84号文件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
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实收资本50%的借款金额=500×50%=250(万元),最上美(黄石)
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实际借款金额超过了其注册资本的50%,因此,只允许按25
0万元借款计算应扣除利息,但对这部分利息应在不超过金融部门的同期同类贷款利
率的范围以内计算扣除。
允许扣除的利息支出=250×7.2%×5/12=7.5(万元)
最上美(黄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5-7.5=7.5(万元)
(5)国税发(2000)84号文件规定,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借入的资金发
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不得作为纳税人的经营性费用在税前扣除。
最上美(黄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2万元。
[计算说明]综上分析,最上美(黄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1-6月
份应纳税所得额=1200000+280000+5700+200000+75
000+72000=1832700(元)
最上美(黄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应预缴企业所得税
=1832700×33%=604791(元)
[特别提示]固定资产修理与改良支出的划分按下列规定执行:凡符合下列条件
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1)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
(2)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二年以上;
(3)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