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难题的解决技巧与例解:现代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上)
录入时间:2003-09-23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3/2003信息】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按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3%。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
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暂减按18
%税率征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至10万元(含1O万元)之间的,可减按27%税率
征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的一律按33%税率征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
境内的机构场所适用的税率为:
(1)适用30%税率的范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
经营的机构、场所。
(2)适用24%税率的范围: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的生产性外商投资
企业。
(3)适用15%税率的范围: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包括:海淀园、丰台园、昌平园、
电子城园和亦庄园)内设立的外商投资新技术企业;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内设立并
实际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
(4)适用地方所得税3%税率的范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
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
场所应适用的税率为: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有机构、场所,但与该机构、场
所没有实际联系,而有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
许权使用费和其它所得,均应征收20%的预提所得税。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市实行沿海开放城市政策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的通知》[京国
税外(1995)252号]规定,上述外国企业在1995年2月27日以后通过签定合同有来源于
我市的上述所得,可减按10%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应适用的
税率为:
外商投资企业设在我国境内的从事产品生产、商品交易、服务等业务的分支机构,
其生产经营所得应适用该分支机构所在地同类业务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外
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境内生产产品及销售自产产品,不论是否通过设立销售机构进行销
售及销售机构核算方式如何,其生产销售自产产品的利润均应按该产品实际生产机构
所在地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案例357]
[案情说明] 纽纶特(湖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被湖州税务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企业所得税税率33%,2001年税前
会计利润总额200万元,企业已按会计利润总额提取并预缴所得税66万元。
2002年1月20日君洋财务服务中心注册税务师赵一民接受委托代理纽纶特(湖州)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所得税纳税申报。
经过审查纽纶特(湖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账证资料,发现下列问题:
(1)审查“短期投资”、“投资收益”等明细账户,年初“短期投资--国债投资”
借方余额20万元,该国债为2000年8月份购入,期限一年,年利率为3%,2001年4
月份出售国债的40%,售价10万元,剩余60%于2001年8月份到期,收回本金及利息
12.36万元。“短期投资--金融债券”期初余额15万元,2001年9月份收回本金及利
息18万元。
纽纶特(湖州)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出售国债:
借:银行存款 100 000
贷:短期投资--国债投资 80 000
投资收益--处置国债收益 20 000
200 000×40%=80 000元
到期收回国债:
借:银行存款 123 600
贷:短期投资--国债投资 120 000
投资收益--国债利息 3600
200 000×60%=120 000元
收回金融债券:
借:银行存款 180 000
贷:短期投资--金融债券 150 000
投资收益--金融债券利益 30 000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