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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技术企业的节税筹划技巧

录入时间:2010-06-25

【中华财税网2010-06-25信息】  企业所得税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企业所得税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我国西部的高新技术企业,执行减半征收的优惠,按75%的税率交纳企业所得税;对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我们还执行“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
  对于高新技术企业,除了减免所得税优惠,还有流转税的减免优惠——比如对其技术转让收入的营业税实行免征政策等。所以,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很多,节税的空间大,只要企业符合条件,就可以坐享其成。
  我们把节税的重点放在疑难问题上,比如生物技术企业,他们享受6%的增值税优惠税率,但不允许抵扣。我们通过以下的案例(节税筹划咨询报告),看看如何帮这类企业进行节税筹划。
  HH公司重复纳税解决方案
  针对HH公司存在的重复纳税问题,我们提出了“保持原貌”和“改变原貌”两个解决方案,以期减轻公司税负。
  一、企业基本情况
  HH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是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公司总部设在北京,目前拥有A、B、C、D四个GMP生产基地(分厂),各分厂均为非独立法人,不进行独立核算;总部向分厂拨款,分厂通过所拨款项购买原材料进行加工并单独进行成本核算,所生产的产品以内部定价销售给公司总部,由总部统一销售并进行市场费用的核算,如图1所示。
  HH公司主要税负情况为:2004年到2006年总部实行“两免三减半”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从2007年开始,企业所得税税率分别为:总部7.5%,D分厂7.5%,C分厂15%,A分厂和B分厂为33%;总部及各分厂交纳6%的增值税,但不得进行任何进项税抵扣。
  二、存在的问题
  1.重复纳税
  由于采取“分厂生产、总部销售”的经营模式,每批产品都征收了两次6%的增值税:分厂销售给总部时交6%的增值税,总部对外销售时再交6%的增值税。
  重复纳税的原因是:由于总部在2004年至2006年期间享受免税优惠和7.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而外地分厂被征收15%或者33%的所得税税率,为了减轻外地分厂所得税的高税负,就产生了“总部统一销售”、把所得留在总部享受免税或低税优惠的核算模式。但由于产品跨区域内部转移,形成了内部销售行为,依法多出了一道6%的流转税(增值税)。显然,公司是为了减轻企业所得税税负、同时也是为了加强资金管理而不得已而为之,“两害相权取其轻”,但没有仔细计算两税的均衡点。
  2.内部往来账户“肿大”
  公司设有“内部往来”账户,核算拨款和内部销售业务。该账户核算功能如表1:
  总部向各分厂的拨款包括原材料采购费用、加工费用及日常的开支(其中采购费比重很大),但内部销售“回收”时却以产品的基本生产成本为结算价格,分厂账面没有或很少有利润,在这种“拨多回少”的往来模式下,内部往来账户每年都有大量的结余,长此以往,账户就会产生巨额挂账,这对公司来说也是一种潜在的财务风险。
  三、解决方案
  在进入2008年新的纳税年度后,总部和分厂的所得税税率将会统一,公司的经营模式可以有两种选择:一是保持原貌,二是改“分厂生产、总部销售”为“分厂生产并销售”,取消内部销售,减轻增值税税负。
  1.保持原貌的建议
  公司保持原貌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控制企业的总收入,统一资金管理,但由于内部转移而形成的增值税重复纳税依然存在。在这种情形下的节税具体措施是:把拨款采购原材料改为由总部统一采购原材料拨付分厂生产。
  目前企业的采购模式是各分厂自主采购为主,统一招标采购为辅,因此分厂在向总部内部销售时,所开发票上的价格为:P=材料成本(c1)+加工费用(C2)+利润(r),则交纳增值税为6%×(c1+c2+r)。
  如果改变企业的采购模式(见图2),由总部统一拨款改成总部统一采购后下分发给各分厂,这样分厂在开票时,价格为:P‘=加工费用(c2)+利润(r),则交纳增值税为6%×(c2+r),少了c1这一块的增值税。
  筹划效果分析:
  (1)改变原材料采购模式,直接减少增值税为:材料成本(c1)×6%,具体如表2所示;
  (2)减少内部往来款项数额,降低挂账风险。
  2.合并纳税的建议
  依据现行的税务法规,企业合并纳税主要是指企业所得税的合并纳税,而不是流转税的合并。根据2003年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跨地区经营集中交库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办法》的通知精神,跨地区经营、集中交库的企业所得税按年初分配系数进行划解,有关调库等事宜,年终结算时统一处理。
  根据这一精神,在公司所得税税率统一后,总部可将分厂已交纳的税款从总部应纳税额中扣除,将各地的所得税进行合并交纳。
  但在这一过程中,牵扯到经济利益在各地的分配问题,需得到各地税务征管部门的认可,这就要靠我们去做公关工作。有时要让一项好的税务政策在实务中真正运作起来,发挥作用,公关工作,不仅十分必要,而且十分重要。
  3.改变原貌下的建议
  所谓改变原貌,就是改“分厂生产、总部销售”为“分厂生产并销售”,这样取消了内部销售及由此增加的增值税,但公司可能面临的问题是:如何掌控好企业收入和统一的资金管理。我们建议公司对此问题进行进一步的论证研究。
  四、执行本方案注意事项
  1.注意政策的变化
  我国高新技术企业重新“洗牌”后,国家对于新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资质认定按照产品领域来划分,HH公司作为生物技术企业仍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按6%的优惠税率交纳增值税,但不允许任何抵扣。所以,我们提出的解决重复纳税的方案可以持续应用。
  2.注意税法与征管现实的差异
  依据税法规定,产品应按生产成本全额纳税,但在具体的税收征管实务操作中,税务机关还是按发票额征税。也就是说,税法与征管现实之间还存在一定的差异,需要密切关注以后的征管动态有无新的变化。在我国,税务机关实际上也是把关的机构,作为公司,要主动加强与税务征管部门的沟通,在应用税法保障企业利益的同时,也应利用良好的公共关系来降低企业的纳税成本。
  3.化解本方案执行中带来的核算变化问题
  HH公司如改由总部统一采购原材料后,分厂的产品成本核算相应的要发生改变,即分厂的账面上没有原材料这一项了,但这不会影响产品成本的准确核算。分厂的产品成本核算,可以用成本计算单等方式来进行。
  4.及时完善本方案
  本方案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公司的高税负,但是并没有彻底消除重复纳税,这些问题仍需要随着企业的发展和国家政策的变化来加以调整和完善。尤其是企业要密切跟踪政策的变化,做到反应敏捷、应对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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