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好转型政策 增加设备投资
录入时间:2009-03-18
【中华财税网2009/3/18信息】 提高汽车产销量,需要企业扩大投资,新建或改建生产线。对此,从今年初开始,国家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即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为企业扩大投资提供了强大的税收政策支持。
《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包括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不属于抵扣范围。需要注意的是,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并不是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所有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比如,专门用于非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等的机器设备进项税额、不动产在建工程进项税额、纳税人自用消费品的应征消费税的游艇、汽车和摩托车等的进项税额都不得抵扣。
在增值税新政策下,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投资,首先应弄清楚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范围,确保新购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能够抵扣。同时,按照企业缴纳增值税的数额,合理安排设备购进时间,使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能及时得到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