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转税纳税筹划技巧:增值税优惠政策——起征点优惠政策
录入时间:2003-12-04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4/2003信息】 第二章 增值税优惠政策
第一节 起征点优惠政策
1.条例细则规定
①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财政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②增值税起征的适用范围只限于个人。
③增值税起征的幅度规定如下:
a.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销售额600~2000元。
b.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800元。
c.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80元。
前款所称销售额,是指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
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
点,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摘自《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