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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转税纳税筹划技巧:增值税优惠政策——起征点优惠政策

录入时间:2003-12-04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4/2003信息】 第二章 增值税优惠政策   第一节 起征点优惠政策   1.条例细则规定   ①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财政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②增值税起征的适用范围只限于个人。   ③增值税起征的幅度规定如下:   a.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销售额600~2000元。   b.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800元。   c.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80元。   前款所称销售额,是指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   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 点,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摘自《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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