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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转税纳税筹划技巧:增值税优惠政策——长期减免税优惠政策

录入时间:2003-12-04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4/2003信息】 第二节 长期减免税优惠政策   1.条例规定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①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②避孕药品和用具;   ③古旧图书;   ④直接用于科学试验和教学进口仪器、设备;   ⑤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⑥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⑦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⑧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 自行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摘自《暂行条例》)   2.免税具体范围   ①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和水产业。   ②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③农业产品,是指未经工业性加工或企业化生产的初级农业产品(包括野生动、植 物)、包括经过简单加工(如宰杀、冷冻、腌制、保鲜、揉制、干(晒)制、大改小等)但 未改变其主要性能的农业产品。   ④对下列产品,应按应税货物征收增值税:   a.原木加工成的方料、板料、木炭;   b.复烤的烟叶或烟丝。    (摘自1994年4月7日国税发[1994]136号)   ⑤“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 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 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 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 精制茶,不得按照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税的规定执行,应当按照规定的税 率征税。         (摘自1995年6月15日财税字[1995]52号文)   ⑥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⑦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实施细则》第八条所称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外的货物。   ⑧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征税问题:单位和个人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 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无论销售者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一律按简易办法 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且不得开具专用发票。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 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         (摘自1994年5月5日[94]财税辽026号文)   3.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型器(包括上肢矫型器、下肢矫型器、脊椎侧弯矫 型器),免征增值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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