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转税纳税筹划技巧:增值税优惠政策——先征后返优惠政策(一)
录入时间:2003-12-04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4/2003信息】 第四节 先征后返优惠政策
1.模具产品
为了扶持模具行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在2000年底以前,继续对模具产品实行
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
①对本通知附件所列88户国有专业模具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模具产品,实行先按
规定征收增值税,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返还70%的办法。返还资金按分税制财政
体制的规定,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负担。具体返还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税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②模具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出口货物不适用上
述先征后返增值税的办法。
③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摘自1998年10月7日财税字[1998]139号)
2.废旧物资
①《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财税字[1995]24号)规
定的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70%的政策在2000年底以前继续执行。
②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如有偷、逃增值税或虚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一经查出,即取消其享受增值税返还政策的资格。
(摘自1999年2月23日财税字[1999]1号)
3.铸锻件
①从1998年1月1日起至2000年底以前,对本通知附件所列190家铸、锻企业生产销
售的用于生产机器的商品铸锻件,实行增值税先按规定征收,后按实际缴纳税额的35%
返还的办法。具体返还手续,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按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税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②铸锻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不适用
先征后返增值税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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