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转税纳税筹划技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及管理技巧——专用发票开具范围
录入时间:2003-12-04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4/2003信息】 第六节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及管理技巧
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
税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
①会计核算不健全,即不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
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②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
资者。
③有以下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者:
a.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b.向个人或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买取专用发票;
c.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d.向他人提供专用发票;
e.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
f.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g.未按规定申报专用发票的购、用、存情况;
h.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④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免税项目者。
有上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纳税人如已领购使用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应收缴其结存的
专用发票。另外,国家税务总局还规定,纳税人当月购买专用发票而未申报纳税的,
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一、专用发票开具范围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应税劳务,根据增值税细则规定
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应税项目),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下列情形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①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②销售免税项目;
③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④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⑤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⑥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如果受赠者为一般纳税人,受赠货物用于增值税货物、
劳务生产的可开具;
⑦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还规定,自1995年7月1日起对商业零售的烟、酒、食品、服
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的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对生产经营
机器、机车、汽车、轮船、锅炉等大型机械、电子设备的工业企业,凡直接销售使用
单位的,不再开具专用发票,改用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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