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转税纳税筹划技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及管理技巧——专用发票开具要求
录入时间:2003-12-04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4/2003信息】 二、专用发票开具要求
第一,专用发票必须按下列要求开具:
①字迹清楚。
②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
“误填作废”四字。如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
误办理。
③项目填写齐全。
④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⑤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
⑥全部联次一次填写,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⑦发票联和抵扣联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⑧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
⑨不得开具伪造的专用发票。
⑩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
11)不得开具票样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合的专用发票。
开具的专用发票有不符合上列要求者,不得作为扣税凭证,购买方有权拒收。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还规定,自1995年11月1日起税务机关在发售专用发票时(电
脑专用发票除外),必须监督纳税人在专用发票一至四联(即存根联、发票联、抵扣联、
记账联)的有关栏目中加盖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使用蓝色印泥),经检验无误
后方可将发票交付纳税人使用,否则不得交付纳税人使用。未加盖上述戳记或印迹不
清晰的专用发票不得交付纳税人使用。对于目前纳税入库存未用的专用发票,税务机
关应督促其按规定加盖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的内容(包括销货单位名称、税务登
记号、地址、电话号码、开户银行及账号等)和格式刻制的专用印章,用于加盖在专
用发票“销货单位”栏内。
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不得手工填写“销货单位”栏,凡手工填写“销货单位”栏
的,属于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购货方不得作为扣税凭证。
第二,专用发票开具时限规定如下:
①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②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③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④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分期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⑤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
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⑥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⑦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一般纳税人必须按规定时限开具专用发票,不得提前或滞后。对已开具专用发票
的销售货物,要及时足额计入当期销售计税。凡开具了专用发票,其销售额未按规定
计入销售账户核算的,一律按偷税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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