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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转税纳税筹划技巧:兼营及混合销售纳税账务处理技巧——混合销售的账务技巧

录入时间:2003-12-03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3/2003信息】 二、混合销售的账务技巧   税法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以及 以从事货物生产、批发、零售行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 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 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上述所称“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 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 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   例如,商场销售空调机并提供安装服务,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又由于商场是以销 售货物商品为主的,因而这一混合销售行为应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又如,房屋装修公司主要是提供装饰服务,但在提供装饰服务的过程中有时会有 偿提供少量的材料,应属混合销售行为。由于该公司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并不是以销售 材料为主,所以对这种收入应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混合销售行为如依照上述税务处理,属于应当征收增 值税的,其销售额应是货物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合计,且该混合销售行为涉及的 非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凡符合条例规定的,在计算该混合销售行为应 征增值税时,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上述“凡符合条例规定的”是指该混合销售行 为涉及的非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有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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