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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转税纳税筹划技巧:出口退(免)税的概念——出口退(免)税的企业范围

录入时间:2003-12-03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3/2003信息】 第五节 出口退(免)税账务处理技巧   一、出口退(免)税的概念   我国为鼓励货物出口,按《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实行出口货物税率为零的优 惠政策。所谓实行零税率,是指货物在出口时整体税负为零,即不但在货物出口的流 通环节不征税,出口货物所负担的以前环节所纳增值税也可以退还,这就是通常所说 的“出口退税”。   (一)出口退(免)税的企业范围   凡发生出口货物业务的出口企业均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所谓出口企业,是 指负责出口货物盈亏的企业,而不是只负责办理出口货物手续的企业。出口企业的具 体范围如下。   1.具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   具体是指经过外经贸等主管部门批准的,享有独立对外出口经营权的中央和地方 外贸企业、工贸企业和工业生产企业。   2.委托出口的企业   这是指委托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办理出口业务,但仍然由自己承担出口货物盈亏 的企业。这种企业可分为两类:   ①自身没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这类企业只能将货物委托给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 出口,但出口货物的盈亏仍然由自己承担并且要向受托企业支付一定数额的手续费。   ②自身拥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这类企业有时为组织货源或出口经营的方便,将 货物委托其他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   3.特定企业   税法规定,对外承包工程公司、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外轮供应公司、 远洋运输供应公司等单位发生特定业务后,也可以办理出口退(免)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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