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转税纳税筹划技巧:兼营及混合销售纳税账务处理技巧——兼营非应税劳务的确认
录入时间:2003-12-03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3/2003信息】 四、兼营非应税劳务的确认
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既存在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
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行为,又存在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提供非应税劳务的
行为。所谓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劳务。
兼营行为与混合销售行为的最主要区别在于纳税人所从事的应税行为和非应税行
为有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是否属于同一笔经济业务。所谓混合销售行为,是指
一项销售业务同时涉及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例如商场销售空调机并提供安装
服务。实际上安装服务是为销售服务,二者相互联系,同时属于同一项销售业务,所
以判断此行为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所谓兼营行为,是指纳税人日常经营过程中同时存
在应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两种应税业务,而且这两种业务不属于同一笔业务,相互
之间没有直接关系。例如,某建筑装饰材料公司,一方面批发、零售货物,一方面又
对外承揽属于应纳营业税的安装、装饰业务。由于客户事先已备好所需的建筑材料,
因此,该商店从事的安装、装饰业务只收取安装、装饰费。这种情况下,该商店就发
生了兼营非应税劳务的行为,因为其销售行为与提供劳务的行为是相互独立的两次行
为,其间并没有什么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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