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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增值税纳税筹划案例——利用兼营行为筹划

录入时间:2003-11-07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7/2003信息】 五、利用兼营行为筹划   兼营是企业经营范围多样性的反映,即每个企业的主营业务确定以后,其他业务 项目即为兼营业务。兼营主要包括两种:   1.兼营不同税率的商品。例如供销系统企业,一般既经营税率为17%的生活资 料,又经营税率为13%的农业用生产资料等。   2.既销售货物和提供应税劳务又兼营非应税劳务。此种类型通常是指企业在其 经营活动中,既涉及增值税项目又涉及营业税项目。例如,增值税纳税人在其从事应 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属于征收营业税的各项劳务等。   从事以上两种兼营行为的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 务,在取得收入后,应分别如实记账,并按其所适用的不同税率各自计算应纳税额。 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应分别核算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销售额,并对 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收入按各自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对非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按其适用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分别核 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如本应按17%和13%的不同税率分别计税,未分别核算的则一 律按17%的税率计算缴税。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 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税率一般为3%-56%, 远远低于增值税税率。所以,如果将非应税劳务营业额并入应税销售额中,必然会 增大纳税人税负支出。   例如,某装饰装修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兼营业务,即销售各种装饰 装修材料,公司又有自己的装修队,提供装修劳务。装修材料的销售和装修劳务的提 供彼此没有从属关系,属于兼营业务。该公司某月销售装修装饰材料取得不含税销售 额90万元,同时又为客户装饰办公室,取得劳务收入50万元,本月可扣除的进项税额 共12万元。则应纳税款计算如下:   未分别核算,货物和非应税劳务一并缴纳增值税:   应纳增值税=90×17%+50÷(1+17%)×17%-12=10.56(万元)   分别核算,货物销售缴纳增值税,劳务提供缴纳营业税:   应纳增值税=90×17%-12=3.3(万元)   应纳营业税=50×3%=1.5(万元)   共纳流转税税额=3.3+1.5=4.8(万元)   是否分别核算,缴纳税款的差异是:   10.56-4.8=5.76(万元)   因此,分别核算可以合理合法地为企业省税5.76万元;反之,如果不分别核算, 就要多缴“冤枉税”5.76万元。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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