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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难题的解决技巧与例解:商场销售烟酒的专用发票的处理技巧

录入时间:2003-09-16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6/2003信息】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 (1993)150号]第四条规定,下列情形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2)销售免税项目; (3)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7)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案例211] [案情说明] 2002年5月31日特兰多(珠海)百货商场向购货单位珠海昂达飞电器 有限公司销售烟、酒,因珠海昂达飞电器有限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特兰多(珠 海)百货商场就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2002年7月18日珠海税务机关发现后对特兰多(珠海)百货商场进行纠正并给予了 处罚。特兰多(珠海)百货商场财务经理市川英二不服,拿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 暂行条例》,强调自己的行为是有法律依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国税发(1993)150号]。 [分析说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 [国税发(1995)088号]规定:“对商业零售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 用的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等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根据上述规定,虽然特兰多(珠 海)百货商场是向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规定是不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案例212] [案情说明] 太田(德令哈)金属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于2001年10月份对外销售甲产 品一批,销售收入310万元,账面产成品成本260万元,因核算有误,实际结转产品销 售成本160万元,2002年1月申报缴纳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包含了这笔虚增的利润 100万元。 2002年6月,太田(德令哈)金属配件制造有限公司面临改制,在对企业存货进行 盘点时,发现了这一问题,为保证账料相符,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太田(德令哈)金 属配件制造有限公司需要对该笔业务调整账务。 [要求解答] (1)该笔业务是否作“存货”损失处理?如作财产损失处理,是否要 转出产成品成本中外购原料部分的进项税额? (2)请作出太田(德令哈)金属配件制造有限公司调账分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 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 错更正》。 [分析说明] 太田(德令哈)金属配件制造有限公司由于少结转产品成本,导致了 账面资产的虚增,同时也虚增了2001年度的利润总额100万元,实际影响净利润67万 元[100-(100×33%)]。 由于是跨年度发现这一问题,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 会计差错更正》的要求,应先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然后,将该科目 的余额结转“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会计处理] 太田(德令哈)金属配件制造有限公司调账分录如下: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670 000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0 000 贷:产成品--甲产品 1 000 000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670 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670 000 [特别提示] 太田(德令哈)金属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上述错账只对当期损益产生影 响,既不影响增值税销项税。额,也不影响进项税额。因调整账务而冲减的产成品, 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所讲的“非正常损失的产成品”,无需作进项税额转出。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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