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难题的解决技巧与例解:商场销售烟酒的专用发票的处理技巧
录入时间:2003-09-16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6/2003信息】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
(1993)150号]第四条规定,下列情形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2)销售免税项目;
(3)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7)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案例211]
[案情说明] 2002年5月31日特兰多(珠海)百货商场向购货单位珠海昂达飞电器
有限公司销售烟、酒,因珠海昂达飞电器有限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特兰多(珠
海)百货商场就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2002年7月18日珠海税务机关发现后对特兰多(珠海)百货商场进行纠正并给予了
处罚。特兰多(珠海)百货商场财务经理市川英二不服,拿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
暂行条例》,强调自己的行为是有法律依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国税发(1993)150号]。
[分析说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
[国税发(1995)088号]规定:“对商业零售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
用的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等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根据上述规定,虽然特兰多(珠
海)百货商场是向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规定是不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案例212]
[案情说明] 太田(德令哈)金属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于2001年10月份对外销售甲产
品一批,销售收入310万元,账面产成品成本260万元,因核算有误,实际结转产品销
售成本160万元,2002年1月申报缴纳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包含了这笔虚增的利润
100万元。
2002年6月,太田(德令哈)金属配件制造有限公司面临改制,在对企业存货进行
盘点时,发现了这一问题,为保证账料相符,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太田(德令哈)金
属配件制造有限公司需要对该笔业务调整账务。
[要求解答] (1)该笔业务是否作“存货”损失处理?如作财产损失处理,是否要
转出产成品成本中外购原料部分的进项税额?
(2)请作出太田(德令哈)金属配件制造有限公司调账分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
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
错更正》。
[分析说明] 太田(德令哈)金属配件制造有限公司由于少结转产品成本,导致了
账面资产的虚增,同时也虚增了2001年度的利润总额100万元,实际影响净利润67万
元[100-(100×33%)]。
由于是跨年度发现这一问题,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
会计差错更正》的要求,应先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然后,将该科目
的余额结转“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会计处理] 太田(德令哈)金属配件制造有限公司调账分录如下: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670 000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0 000
贷:产成品--甲产品 1 000 000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670 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670 000
[特别提示] 太田(德令哈)金属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上述错账只对当期损益产生影
响,既不影响增值税销项税。额,也不影响进项税额。因调整账务而冲减的产成品,
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所讲的“非正常损失的产成品”,无需作进项税额转出。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