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合理更应合法
录入时间:2008-06-06
【中华财税网2008/6/6信息】 根据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房屋租赁需要缴纳营业税、房产税。如果是个人出租,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是单位出租,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现在出现了某种“怪现象”:明明是自用房产却说是“租赁”使用。究其原因,原来是房屋出租租金收入税率下降惹的祸。国家规定从2007年度起由总税率20.5%下降到综合税率5%,于是,个别纳税人打起了纳税筹划的如意算盘。
某医院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将自有房产1000万元用于经营场所,该医院在2006年向当地税务部门申报的房产税是从价计征的8.4万元。到了2007年,由于房屋出租租金收入的税率下降,由原来的20.5%下降到5%,医院的法人代表自己和该医院签订租赁合同,约定2007年租金20万元,申报缴纳租金税1万元。
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投资人投资的自有房产应视同企业自有房产,医院应按原值缴纳房产税。因此,该医院应作为房产税的纳税人,实行从价计征。
这是一个失败的筹划案例,不但要补税加收滞纳金,还要处以罚款,得不偿失。纳税人在考虑税收筹划时,不仅要合理,更要合法。有了法律的保障,税收筹划才能真正成为企业经营发展的“金算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