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交易“避税”一条行不通的死胡同
录入时间:2008-06-03
【中华财税网2008/6/3信息】 日前,河北省盐山县地税局与有关部门联合对二手房交易市场进行了一次全面清理。清理结果表明,大部分交易双方能够严格按照国家的法规政策,如实申报相关资料,缴纳相关税费。但也有人采取不正当手段企图逃避管理和相关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结果这些人都是弄巧成拙,落得个“赔了夫人又折兵”的下场。
“高卖低报”中了圈套
前不久,曾在乡镇教育部门工作的李某到县城某住宅小区看好了高某的一套130平方米的三居室楼房,双方商定成交价为20万元,当即按实际成交价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之后,李某又向高某提出,为了在申报房价时少缴税款,以低于实际成交价5万元的价格,再签订一份假协议。两份合同全部签订完毕,李某便在征得高某同意后,迁入了新居。
10天后,到了约定与卖方正式付款结算时间。此时李某提出,递交房地产交易中心的过户价格是最具法律效力的,便决定根据低报的过户价格来付款,不愿意再按照原购房价格成交。卖方高某觉得自己被蒙骗利益受损,坚决不同意。但是李某对高某的要求置之不理。无奈之下,高某找律师咨询,律师的答复是,如果诉诸法院,法院必然不予支持。高某只得求助于朋友从中间调解,接受了李某高于虚假合同2万元的“恩惠”,可高某实际上吃了3万元的哑巴亏。买方李某办完了这件损人的事,没想到,事过不足一个月,县里开展了二手房交易大检查,税务工作人员告诉他,低报过户价可能会导致下一次卖出房屋时各项税费的增加。因为先行做低的过户价将拉大买卖差额,反而增加再次出售的成本。李某听后再也高兴不起来。高某则在这次大检查中被税务机关责令立即补缴少缴的税款和滞纳金,并缴纳罚款。
“延期过户”好友反目
刘某与邵某曾是一对很要好的工友,但最近因为一桩二手房交易的事情闹得不可开交,这是为什么呢?
原来,刘某于2006年春节期间购买了邵某的一栋刚刚住了一年的楼房,成交价为每平方米1300元。买卖双方在达成购房意向之后,双方先私下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规定在买方交纳一半的房款之后,卖方先将房屋交买方使用,并将房产证交买方保管,等到卖方的房屋持有年限达到规定的免税时间后,双方再结清全部房款并将房屋过户。
但是邵某万万没有想到,从2007年上半年开始,当地的房价一路攀升,到了2008年1月,他卖给工友刘某的那栋楼房可以卖到每平方米2000元。邵某思虑再三,找到刘某要求按现在的价格结算剩余的房款。否则,停止履行购房合同。刘某哪肯应允,找来了老厂长评理。老厂长说:“你们的做法违反了国家税收政策,现在县里正在开展二手房交易大检查,你们最好立即结清房款,到有关部门办理申报纳税和过户手续。否则,就要受到5万元以下的处罚。”刘、邵二人听后如梦方醒,分别在价格上作出了让步,然后一同办理过户手续去了。如今,一场购房风波虽然平息了,但两人之间的关系再也无法缝合。
“假赠与”真吃亏
2007年冬,子女远在外地的胡某将自己闲置的一栋平房卖给保姆张某。买卖双方在达成交易意向后,先私下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之后便以感恩保姆的名义,到公证处办理了房屋赠与合同,声明卖方无偿将闲置的房屋赠与买方,以未发生金钱交易为名,达到了规避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的目的。为保证交易资金安全,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将房款打入了一个担保账户,决定直到过户完成后,卖方才能将房款取出。
今年春节期间,张某回家探亲,因为家中有事,未能按期返回。胡某认为将房子卖给张某,是出于对张某的“仁慈”,张某不按时返回,是对自己的“仁慈”不领情。一怒之下,胡某辞退了张某,并撕毁了私下签订的那份买卖合同,收回房屋所有权。张某拿出那份赠与公证书说:“房子是你赠给我的,你这可不能反悔!”
纠纷闹起来了,“假赠与”的事情也包不住了。检查小组了解到这一情况后明确表示,这宗交易是一种逃税的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待认定确实存在相关违法事实后,将追究交易双方一定的法律责任。检查人员还指出,此房子形成合法交易并补缴相关税费和罚款后,在5年之内再次交易过户,将会按政策由卖方承担成交价格20%的个人所得税,交易成本会更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