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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纳税方案选择之收入分散筹划法

录入时间:2008-04-07

【中华财税网2008/4/7信息】  在确定土地增值税税额时,很重要的一点便是确定售出房地产的增值额。而增值额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去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因而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对其应纳税额有很大影响。如果能想办法使得转让收入变少,从而减少纳税人转让的增值额,显然是能节省税款的。

  在累进税制下,收入分散节税筹划显得更为重要。因为,在累进税制下,收入的增长,预示着相同条件下增值额的增长,从而使得高的增长率适用较高的税率,档次爬升现象会使得纳税人税负急剧上升,因而分散收入有着很强的现实意义。如何使得收入分散合理合法,是这个方法的关键。 

  一般常见的方法就是将可以分开单独处理的部分从整个房地产中分离,比如房屋里面的各种设施。很多人在售出房地产时,总喜欢整体进行,不善于利用分散技巧,因为这样可以省去不少麻烦,但不利于节税。 

  税法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如果增值额没有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同时税法规定,纳税人既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又建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住宅不享受免税优惠。 

  房地产开发企业如果既建造普通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话,分开核算与不分开核算税负会有差异,这取决于两种住宅的销售额和可扣金额。在分开核算的情况下,如果能把普通标准住宅的增值额控制在扣除项目金额的20%以内,从而免缴土地增值税,则可以减轻税负。增加可扣除项目金额的途径很多,比如增加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降低房屋销售价格等。 

  将这种筹划方法进一步引申,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房屋建造出售时,将合同分两次签订,同样可以节省不少土地增值税税款。具体做法是,当住房初步完工但没有安装设备以及装潢、装饰时便和购买者签订房地产转移合同,接着再和购买者签订设备安装及装潢、装饰合同,则纳税人只就第一份合同上注明金额缴纳土地增值税,而第二份合同上注明的金额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用计征土地增值税。这样就使得应纳税额有所减少,达到了省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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