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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并购中的税收风险分析

录入时间:2007-12-10

  企业并购主要包括了公司合并、资产收购、股权收购三种行为。企业并购的动因很多,但其目标只有一个,即追求企业利润的最大化,而税收问题直接影响到企业利润的实现,如果在并购前没有准确审查企业的纳税情况,则会使并购后的企业承担不必要的风险。因此,企业并购过程中如何防范涉税风险是并购各方应该重视的问题。
  并购前企业应尽而未尽的纳税义务,将由合并后企业承继。如果以公司合并形式进行并购,根据我国的《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因此,如果合并之前的公司存在应纳但未纳的税款,在合并之后,由于承继关系的存在,合并后的企业就会面临承担合并前企业纳税义务的风险。
  如果以资产收购或股权收购形式进行并购,同样也会产生一系列的税收问题。一家企业通过资产收购或股权收购取得目标企业的控制权后,目标企业的损益变化可能会大幅影响收购企业的损益。如果并购前的目标企业未履行其应尽的纳税义务,并购后再履行的话,势必会减少并购企业的损益。另外,根据财政部《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能够由母公司控制的所有被投资企业,即所有的子公司,包括境内和境外从事各种经营业务的子公司,都应当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在这种情况下,并购前未尽的纳税义务甚至会影响到整个集团公司的财务状况。
  并购前目标企业应尽而未尽的纳税义务,实际上是对国家的负债,但并购前尚未在会计报表中体现,这直接导致目标企业的股东权益虚增,收购企业收购时将付出高于其实际净资产的收购对价,增加了收购成本。
  企业无论是采用何种方式进行并购,如果并购前的企业存在重大的涉税违法行为,即便当时未被税务机关查处,在并购后一经查出,并购后的存续或新设企业都将承担巨额的财产损失或股东权益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界定为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无限期追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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