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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转代购的税收筹划案例

录入时间:2007-06-18

  [案例]
  某地区有一烟草站和一供销社。烟草站是专门从事批发、零售卷烟的小型商业企业,因其年应税销售额达不到180万元,而不能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其在当地销售卷烟的对象就只好瞄住部分个体户和周围一些零散的消费者。而距烟草站只有几步之远的供销社,其营业窗口点多面广,除乡政府所在的集镇外,还延伸到了全乡所属的各个管理区和村组,拥有较为固定的消费者群体,其年卷烟销售额可达80万元左右。这样大的卷烟零售量,在烟草站眼里无疑是个十分诱人的巨大市场。
  然而,这两家近在咫尺的业户之间,却一直无法建立正常的业务往来关系。原因很简单,供销社是一般纳税人,烟草站是小规模纳税人。前者采购卷烟时必须索取到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并由此减少自己的应纳税额,以降低税负,增加赢利。后者虽有前者所需的卷烟出售,但不能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使找到当地国税部门代开专用发票,也只是注明4%的进项税额,与17%相比还是使购货方少抵扣13%的进项税。因此,供销社舍近求远,跑到200公里之外的县烟草公司(一般纳税人)那里进货。外出采购,一年下来,采购运杂费用居高不下,供销社花了不小的代价。然而,运费虽高,但相比直接从烟草站购货而要少抵扣13%的进项税而言,还是低不少。望着门口的生意做不成,烟草站确实感到很无奈。其实,供销社也不愿劳苦奔波,外出采购。
  一家税务咨询公司了解到它们的苦衷后,帮助这两个企业在那遭难以跨越的鸿沟上架起了一道桥梁,其具体做法是:
  (1)烟草站与供销社之间签订一份代购货物协议书。协议书主要约定:供销社委托烟草站代购(烟草站的供货来源也是县烟草公司)某某品牌的卷烟多少箱,供销社应支付烟草站代购业务手续费多少元等。
  (2)供销社按县烟草公司的供应价(含增值税)计算,将购货款预付给烟草站,使烟草站不垫付购货资金。
  (3)县烟草公司凭烟草站与供销社之间签订的代购协议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5月5日通知中“关于代购货物免征增值税规定”的精神,可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给供销社。
  (4)烟草站另开普通发票向供销社收取协定的代购手续费。
  以上四点内容,须区分每一笔购销业务分别操作,不可搞多笔代购或汇总一月、一季或一年操作一次。
  变经销为代购行为之后,购销双方互惠互利,皆大欢喜。烟草站找到了一个大客户,赚了一笔可观的手续费收入。而且这笔手续费收入,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不征收增值税,只征营业税。供销社由远距离采购改为就近进货,显然是方便多了,虽然还要支付一定的代购手续费,但与原高额运杂费用相比,还是减少了不小的一笔费用支出。更重要的是花点小钱请人代购货物,同样能拿到自己满意的专用发票,真可谓“税额能照抵,运费大幅落”,何乐而不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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