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的风险及其防范
录入时间:2004-11-22
【中华财税网北京11/22/2004信息】 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
从多种纳税方案中进行科学合理的事前选择和规划,利用税法给予的对自己有利的可
能选择与优惠政策,选出合适的税收方法,从而使本身税负得以延缓或减轻的一种行
为。随着税收筹划被越来越多的企业所认识和接受,各种形式的税收筹划活动已在各
地悄然兴起。但是税收筹划是一项系统工程,其在给企业带来节税收益的同时也蕴涵
着风险,即风险与利益是并存的。如果无视这些风险,任其发生而不加以防范,势必
有悖税收筹划的初衷,其结果可能是以节税目的为开始,却以遭受更大的损失而结束。
一、税收筹划的风险
税收筹划的风险,通俗地讲就是税收筹划活动因各种原因失败而付出的代价。由
于税收筹划是在经济行为发生之前作出的决策,而税收法规具有时效性,再加上经营
环境因素及其他因素的错综复杂,使其具有不确定性,蕴涵着较大的风险。因此,企
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充分考虑风险性因素。
1.政策风险。税收筹划利用国家政策节税的风险,称为政策风险。政策风险包
括政策选择风险和政策变化风险。政策选择风险是指政策选择正确与否的不确定性。
该种风险的产生主要是筹划人对政策精神认识不足、理解不透、把握不准所致。即筹
划人自认为采取的行为符合国家的政策精神,但实际上不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例如
某服装厂接受个体经营者代购的纽扣,但由于未按要求完成代购手续,在税收检查时
被税务机关确认为接受第三方发票,不仅抵扣行为被撤消,而且还受到相应的处罚。
政策变化风险是指政策时效的不确定性。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体现国家的产业
政策,及时调整经济结构,一个国家的税收政策不可能是固定不变的,总是要随着经
济形势的发展作出相应的变更,对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进行及时地补充、修订或完
善,不断废止旧政策,适时推出新规章。从这个意义上讲,政府的税收政策总是具有
不定期或相对较短的时效性。例如,从1998年1月至1999年12月,为了抵
御1997年席卷全球的东南亚金融危机的冲击,刺激外贸出口,国家税务局先后6
次对出口退税政策进行了调整,全国平均综合退税率提高了3个百分点;从1999
年到2001年3年内,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和国内外各种经济贸易形势的
发展,我国出口退税政策变动了11次;据《财经时报》透露,为了有利于中央政府
和地方政府的税收再分配,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缓解目前人民币所面临的市场升值
压力,逐步削弱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后我国提高出口退税率的影响,预料中国政
府将从2004年开始调低出口退税率,即从目前的平均15%下调至11%;同时,
羊毛、铅、焦炭、稀土、钨的出口退税将会被首先取消;在2010年前后,将完全
取消出口退税政策。从实践中看,这项政策一旦实施,那些依赖出口退税生存的企业
将面临一场厄运,有的甚至是灭顶之灾。因此,政策的这种不定期性或时效性将会对
企业的税收筹划(特别是中长期税收筹划)产生较大的风险。
2.操作风险。由于税收筹划的固有特点是与“法”共舞,即税收筹划经常是在
税收法规规定性的边缘操作,以帮助纳税人实现利益最大化;加上我国税收立法体制
层次多,立法拉术不高,不仅法规内容存在着很多模糊之处,而且法规之间还有一些
冲突或摩擦,即使是专业人士有时也难以准确把握,这就给纳税人的税收筹划带来了
很大的操作风险。从实践中看,操作风险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有关税收优惠
政策运用和执行不到位的风险,如因残疾人员比例不足而享受了福利企业优惠,因利
用再生资源的比例不足而享受了有关环保方面的税收优惠等。二是在系统性税收筹划
过程中对税收政策的整体性把握不够,形成税收筹划的综合运用风险,如在企业改制、
合并、分立过程中就涉及到多种税收优惠的操作问题。根据有关规定,在一般情况下,
被合并企业应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
不得结转到合并企业弥补,但如果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
除合并企业股权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
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被合并企业可以不确认全
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缴纳所得税,其合并以前的全部企业所得税事项由
合并企业承担,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果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可由合并企业继续按规
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凡此种种,如果不能系统理
解和全面掌握,并加以综合运用,就很容易顾此失彼,导致出现税收筹划失败的风险。
3.经营露风险。税收筹划是一种合理合法的预先谋划行为,具有较强的计划性
和前瞻性。实践证明,企业预期经济活动的变化对税收筹划的效益有较大的影响,有
时还会直接导致税收筹划的失败。因为税收筹划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对税收政策的差别
进行选择的过程。但无论何种差别,均应建立在一定的前提和条件下,即企业日后的
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符合所选税收政策要求的特殊性。这些特殊性,在给企业的税收筹
划提供可能性的同时,也对企业的某一方面的经营活动(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经营
期限等)带来了约束性,从而影响着企业经营活动本身的灵活性。如果项目投资后经
济活动本身发生变化,或对项目预期经济活动的判断失误,就很可能失去享受税收优
惠的必要特征或条件,不仅无法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还可能加重税负。为了引导外
资投向,我国现行税制对生产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型外商企业实行“免二减三”
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但若生产性外商企业兼营非生产性业务,且非生产性业务的收入
超过业务总收入的50%,则丧失了“生产型”企业的资格,不得再享受此项税收优
惠政策。例如,某合资电子设备厂是生产性企业,尚处于减免税期限内(减半按
15%征收),由于其产品销路不佳而外购其他厂家的电子成套设备散件进行组装,
这样该厂就同时从事了生产性经营和非生产性的组装业务。若本年度内该企业的散件
组装业务大于其业务总收入的50%时,尽管该企业尚处于减免税期限内,但仍不能
减半征收,只能按30%纳税。可见,该企业为了享受“免二减三”的所得税优惠政
策本年度内在进行这两项业务的投资选择时,就应将非生产性组装业务的规模控制在
不超过生产性经营的范围内。但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并非一成
不变,必须随着市场的变化和企业战略管理的要求而进行相应的调整。因此,经营活
动的变化时时影响着税收筹划方案的实施,企业必须面对由此可能产生的风险。
4.执法风险。严格意义上的税收筹划应当是合法的,符合立法者的意图,但这
种合法性还需要税务行政执法部门的确认。在这一确认过程中,客观上存在着税务行
政执法偏差从而产生税收筹划失败的风险。因为我国税法对具体的税收事项常留有一
定的弹性空间,即在一定的范围内,税务机关拥有自由裁量权,再加上税务行政执法
人员的素质又参差不齐,这些都客观上为税收政策执行偏差提供了可能性。也就是说,
即使是合法的税收筹划行为,结果也可能因税务行政执法偏差而导致税收筹划方案或
者在实务中根本行不通,从而使方案成为一纸空文;或者被视为偷税或恶意避税而加
以查处,不但得不到节税的收益,反而会加重税收成本,产生税收筹划失败的风险。
例如,我国增值税法规定,个人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
提供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
(日)销售额150~200元,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在上述幅度内可以确定具体的
起征点。因此,企业开展税收筹划经常会遇到一些来自基层税务行政执法机关的观念
冲突与行为障碍,这样的实例媒体上披露的不少,实践中也是屡见不鲜。
此外,税收筹划还面临着筹划成果与筹划成本得不偿失的风险,如对企业的情况
没有全面比较和分析,导致筹划成本大于筹划成果;筹划方向与企业总体目标不一致
的风险,从表面上看有成果,而实际上企业并没有从中得到实惠,等等。以上这些都
是税收筹划过程中客观存在的风险,也是企业在税收筹划过程中应当加以研究和重视
的因素。
二、正视风险,积极防范
由于税收筹划目的的特殊性,其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但也是可以防范和控制的。
面对风险,筹划人应当主动出击,针对风险产生的原因,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预防
和减少风险的发生。只有这样,才能提高税收筹划的收益,实现筹划的目的。
1.确立风险意识,建立有效的风险预警机制。无论是从事税收筹划的专业人员
还是接受筹划的纳税人,都应当正视风险的客观存在,并在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和涉
税事务中始终保持对筹划风险的警惕性,千万不要以为税收筹划方案是经过专家、学
者结合本企业的经营活动拟订的,就一定是合理、合法和可行的,就肯定不会发生筹
划失败的风险。应当意识到,由于目的的特殊性和企业经营环境的多变性、复杂性,
税收筹划的风险是无时不在的,应该给予足够的重视。当然,从筹划的实效性看,仅
仅意识到风险的存在还是远远不够的,各相关企业还应当充分利用现代先进的网络设
备,建立一套科学、快捷的税收筹划预警系统,对筹划过程中存在的潜在风险进行实
时监控,一旦发现风险,立即向筹划者或经营者示警。税收筹划预警系统应当具备以
下功能:(1)信息收集功能。通过大量收集与企业经营相关的税收政策及其变动情
况、市场竞争状况、税务行政执法情况和企业本身生产经营状况等方面的信息,进行
比较分析,判断是否预警。(2)危机预知功能。通过对大量信息的分析,当出现可
能引起发生税收筹划风险的关键因素时,该系统应能预先发出警告,提醒筹划者或经
营者早作准备或采取对策,避免潜在风险演变成客观现实,起到未雨绸缪,防患于未
然的作用。(3)风险控制功能。当税收筹划可能发生潜在风险时,该系统还应能及
时寻找导致风险产生的根源,使筹划者或经营者能够有的放矢,对症下药,制定有效
的措施,遏制风险的发生。
2.依法筹划,力求使企业的税收筹划方案与国家的税收政策导向保持趋同。税
收筹划应当合法,这是税收筹划赖以生存的前提条件,也是衡量税收筹划成功与否的
重要标准。因此,在实际操作时,首先要学法、懂法和守法,准确理解和全面把握税
收法律的内涵,时时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趋势,务必使税收筹划方案不违法,这是税
收筹划成功的基本保证。其次要处理好税收筹划与避税的关系。从减少税负的角度看,
税收筹划与避税有相同之处,但二者有本质的差异。避税是指纳税人以合法手段,通
过精心安排,利用税法漏洞或其他不足来减少其纳税义务的行为。避税行为尽管不违
法,但往往与立法者的意图相违背,世界上多数国家对此采取不主张、不接受甚至是
拒绝的态度,并且大都通过单独制定法规或用特别条款加以限制,我国也不例外。
“九五”期间,我国涉外税务系统共对2829户企业进行了反避税重点调查审计,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2.7亿元,调整征税7.4亿元,为国家挽回了巨大的损失。
因此,税收筹划不仅不能违法,而且还必须符合税收政策的导向性,使企业在享受有
关税收优惠的同时,也顺应了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意图,防止陷入偷、逃、骗税的境
地,减少恶意避税的嫌疑与风险。
3.注重综合性,防止税收筹划方案因顾此失彼而造成企业总体利益的下降,从
而导致税收筹划的失败。从根本上讲,税收筹划归结于企业财务管理的范畴,它的目
标是由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企业价值最大化所决定的。税收筹划必须围绕这一总体
目标进行综合策划,将其纳入企业的整体投资和经营战略,不能局限于个别税种,也
不能仅仅着眼于节税。也就是说,税收筹划首先应着眼于整体税负的降低,而不仅仅
是个别税种税负的减少。这是由于各税种的税基相互关联,具有此消彼长的关系,某
种个税税基的缩减可能会致使其他税种税基的扩大。因而,税收筹划既要考虑某一税
种的节税利益,也要考虑多税种之间的利益抵消因素。其次,税收利益虽然是企业的
一项重要的经济利益,但不是企业的全部经济利益,项目投资税收的减少并不等于企
业整体利益的增加。如果有多种方案可供选择,最优的方案应是整体利益最大的方案,
而非税负最轻的方案。即便是某种税收筹划方案能使企业的整体税负最轻,但并非企
业的整体利益最大,该方案也应弃之不用。例如,某个体户依法要缴纳相应的流转税
和所得税,如果向他提供一份税收筹划方案,可以让他免缴全部税款,前提是要他把
经营业绩控制在起征点以下。这项税收筹划方案一定会遭到拒绝。因为该方案的实施,
虽然能使纳税人的税收负担降为零,但其经营规模和收益水平也受到了最大的限制,
显然是不可取的。因此,企业开展税收筹划应综合考虑。全面权衡,不能为筹划而筹
划。
4.保持税收筹划方案适度的灵活性。由于企业所处的经济环境千差万别,加之
税收政策和税收筹划的主客观条件时刻处于变化之中,这就要求在税收筹划时,要根
据企业具体的实际情况,制定税收筹划方案,并保持相当的灵活性,以便随着国家税
制、税法、相关政策的改变及预期经济活动的变化随时调整项目投资,对税收筹划方
案进行重新审查和评估,适时更新筹划内容,采取措施分散风险,趋利避害,保证税
收筹划目标的实现。
5.贯彻成本效益原则,实现收益最大和成本最低的双赢目标。随着某一项筹划
方案的实施,纳税人在取得部分税收利益的同时,必然会为该筹划方案的实施付出额
外的费用,以及因选择该筹划方案而放弃其他方案所损失的相应机会收益。因此,税
收筹划还应遵循成本效益原则,既考虑税收筹划的直接成本,同时还要将税收筹划方
案比较选择中所放弃方案的可能收益作为机会成本加以考虑。只有当税收筹划方案的
成本和损失小于所得的收益时,该项税收筹划方案才是合理和可以接受的。
6.协调好与税务机关的关系。由于各地具体的税收征管方式有所不同,税收执
法部门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能否得到当地主管税务部门的认可,也是税收
筹划方案能否顺利实施的一个重要环节。实践证明,如果不能主动适应主管税务机关
的管理特点,或者税收筹划方案不能得到当地主管税务部门的认可,就难以达到预期
的效果,会失去其应有的收益。因此.加强与当地税务机关的联系,处理好与税务机
关的关系,充分了解当地税务征管的特点和具体要求,及时获取相关信息,也是规避
和防范税收筹划风险的必要手段之一。
7.聘请税收筹划专家,提高税收筹划的科学性。税收筹划是一项高层次的理财
活动和系统工程,涉及到法律、税收、会计、财务、金融、企业管理等多方面的知识。
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能性,需要专门的筹划人员来操作。因此,对于那些综合性的、
与企业全局关系较大的税收筹划业务,最好还是聘请税收筹划专业人士(如注册税务
师)来进行,以提高税收筹划的规范性和合理性,从而进一步降低税收筹划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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