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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管理的税收筹划

录入时间:2003-11-03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3/2003信息】 一、企业筹资税收筹划的一般原理   在分析企业筹资的税收筹划时,需要考虑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筹资后资金 结构的变动对企业经营绩效与整体税负的影响;二是企业应如何合理调整筹资结构, 以同时实现节税和所有者权益最大化的双重目标。   筹资结构是由企业筹资方式决定的,不同的筹资方式,将形成不同的税前、税后 资金成本。企业筹资方式主要有:向银行借款、向非金融机构或企业借款、企业内部 筹资、企业自行积累、向社会发行债券或股票等。所有这些筹资方式基本上都可满足 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就税收负担而言,这些筹资方式产生的税收后果却不 尽相同。从税收筹划的角度分析,可以将上述筹资方式分为负债资金的筹资(包括向 银行借款、向非金融机构或企业借款、企业内部筹资、发行债券)和权益资金的筹资 (包括企业自我积累、发行股票)二种类型。通常情况下,企业内部筹资和企业之间 拆借资金方式效果最好,向金融机构借款次之,自我积累最差。这可以从时间与空间 两个层面加以分析。从时间上看,税收筹划的长期性决定了其与企业的生产经营周期 紧密结合,最终筹划效果需要在一个生产经营周期结束之后才能体现出来。企业的自 我积累资金是其长期经营活动的成果,这种筹集过程非常漫长,而这些资金一旦再投 入到经营过程之中,产生的税负则由企业自身负担;而负债筹资却与之不同,其筹资 周期较短,并且投资收益可以在企业和出资者之间进行分摊,债权人也要承担一定的 税负,由于利息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企业偿还利息后,应税所得额会有所降低。从 空间上看,通过企业内部融资和企业之间拆借资金,涉及的人员、机构较多,这就为 企业寻求降低融资成本和实现税收筹划提供了较为广阔的运作空间;而向金融机构借 款的效果虽然不如前两种方式,但企业仍旧可以利用与金融机构的长期业务往来关系, 寻求一定规模的税负减轻;企业自我积累方式由于资金拥有与使用者融为一体,税 收负担难以转嫁与分摊,因而往往难以实现税收筹划。   实践表明,在筹资方式选择上,企业内部集资或公开发行股票是首选方式,企业 及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资金拆借次之,而向金融机构借款为第三。   二、债务资金筹资与权益资金筹资税收负担的实例分析   如果仅就税收负担而言,并不考虑企业最优资金结构问题,负债筹资较权益筹资 的最大优势则在于,企业借款利息可以在所得税前作为一项财务费用加以扣除?具有 一定的税收抵减作用,能够降低企业的资金成本。下面以企业筹资的两种主要方式 (即债务筹资和权益筹资)为例,就有关税收筹划的问题加以说明。   例如,宏基股份有限公司计划筹集1000万元资金用于某高科技产品生产线的 建设,相应制定了A、B、C三种筹资方案。假设该公司的资金结构(债务筹资与权 益筹资的比例)如下:三种方案的借款年利率都为8%,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33%, 三种方案扣除利息和所得税前的年利润都为100万元。   A方案:全部1000万元资金都采用权益筹资方式,即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 每股计划发行价格为2元,共计500万股。   B方案:采用债务筹资与权益筹资相结合的方式,向商业银行借款融资200万 元,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400万股,每股计划发行价格为2元。   C方案:采用债务筹资与权益筹资相结合的方式,适当调整二者的结构,向银行 借款600万元,向社会发行股票200万股 ,每 股 计 划发行价格为2元。   三种方案的投资利润率如下表所示:              方案A     方案B     方案C 债务资本∶权益资本   0∶100     20∶80     60∶40 权益资本额/万元     1000       800      400 息税前利润/万元      100       100      100 利息/万元          0       16       48 税前利润/万元       100       84       52 所得税税额(33%)/万元   33     27.27     17.17 税后利润/(万元)   67.56     28.34     34.84 税前投资收益率       10%     10.5%     13% 税后投资收益率     6.7%    7.035%    8.71%   通过上述分析发现,随着负债筹资比例的提高,企业纳税数额呈递减趋势(从3 3万元减为27.72万元,再减至17.16万元),从而显示负债筹资具有节税 的效应。在上述三种方案中,方案C无疑是最佳的税收筹划方案。但是,是否在任何 情况下,采用负债筹资方案都是有利的呢?为此,我们借鉴企业资金结构决策中的理 财方法,利用筹资无差别点,给出分析企业筹资税收筹划最佳方案的一般方法。所谓 筹资无差别点是指两种筹资方式下,每股净利润相等时的息、税前利润点。它所要解 决的问题是,息、税前利润是多少时,采用哪种筹资方式更有利。具体计算公式为: [(筹资无差别点-筹资方式A的年利息)×(1-所得税税率)]/筹资方式A下 普通股股份数=[(筹资无差别点-筹资方式B的年利息)×(1-所得税税率)]/ 筹资方式B下普通股股份数。将上表中的有关数据代入公式,负债筹资与权益筹资的 无差别点为:[(筹资无差别点-0)×(1-33%)]/500万股=[(筹资无 差别点-16)×(1-33%)]/400万股。通过计算求得筹资无差别点为8 0万元。即当息、税前利润为80万元时,负债筹资与权益筹资的每股利润相等;当 息、税前利润大于80万元时,负债筹资比权益筹资较为有利;当息、税前利润小于 80万元时,则不应再采用负债筹资方式。   另外,在我国进行负债融资的税收筹划时,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利息资本化问题   资本性利息支出,如为建造、购置固定资产(指竣工结算前)或开发、购置无形 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利息,企业开办期间的利息支出等,不得作为费用一次性从应税所 得中扣除。   2.利息扣除标准问题   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 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包括纳税人之间相 互拆借的利息支出,按照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 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另外,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 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借款利息,经税务机关 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合理的借款利息,是指按不高于一般商业贷款利率计算的利 息。   3.关联方借款利息问题   企业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 不得在税前扣除。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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