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混合销售行为的税收策划
录入时间:2003-09-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8/2003信息】 在建筑行业,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
筑业劳务的情况时有发生、如何理解好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通过制度安排实现节税,
是众多企业面临的共同问题,这里,为大家提供一种税收筹划途径。
一、政策链接
政策I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条,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为混
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以及以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
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
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锐。
政策Ⅱ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
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文),自2002年9月1日起,
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总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等工程总包
和分包合同。下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
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下同),对销售自
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
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
二、适用条件
适用政策Ⅱ的纳税人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纳税人是指从事货物生产的单
位或个人;2.纳税人必须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施工(安装)资质;3.签订建
筑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4.销售的自产货物是:(1)
金属结构件:包括活动板房、钢结构房、钢结构产品、金属网架等产品;(2)铝合金
门窗;(3)玻璃幕墙;(4)机器设备、电子通讯设备;(5)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自
产货物。
凡不能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纳税人应就取得的全部收入缴纳增值税,不缴营业
税。
三、具体操作
适用政策Ⅱ的纳税人必须遵循法定的操作规程:
1.纳税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时,必须在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
劳务价款;
2.纳税人应向营业税应税劳务发生地地方税务局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
务局出具的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营业税应税劳务发生地地
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规定征营业税。
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行为的纳税人,可充分利用
政策I和政策Ⅱ的变化,科学合理地进行税务筹划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四、筹划案例
甲市纳税人A是玻璃幕墙生产厂家,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同时具备建设行政部
门批准的建筑施工(安装)资质,拟于2003年9月和乙市一家公司B签订安装合同。双方
初步协商.由A提供其生产的玻璃幕墙并负责B公司大楼的安装,玻璃幕墙价值为80万
元,玻璃幕墙安装费为20万元,合同金额共计100万元。假定该合同中所涉及的玻璃
幕墙应承担的进项税额为60万元。
方案一:A公司与B公司签订合同时,在合同条款中将销售玻璃幕墙的价款和安装
玻璃幕墙的劳务费合二为一,只注明合同金额为10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只能根据政
策I的规定,认定A公司是混合销售行为,A公司流转税的应纳税情况如下:
A公司应向其机构所在地甲市国税局缴纳增值税。
应纳增值税=100÷(1+17%)-60=25.47万元
应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25.47×(7%+3%)=2.547万元
合计为25.47+2.547=28.017万元
方案二:A公司与B公司签订合同时,在合同中特别增加一个条款,把合同金额一
分为二,即把销售玻璃幕墙的销售收入80万和安装玻璃幕墙的劳务收入20万元单独注
明。这样,A公司流转税的纳税情况就为:
1、A公司向其机构所在地甲市国税局缴纳增值税。
应纳增值税=80÷(1+17%)-60=8.38万元
应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8.38×(7%+3%)=0.838万元
2、A公司向劳务发生地所在地乙市地税局缴纳营业税。
应纳营业税=20× 3%=0.6万元
应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0.6(7%+3%)=0.06万元
合计为8.38+0.838+0.6+0.06=9.878万元
结论:两相比较,A公司采用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缴纳流转税28.017-9.878=
18.139万元,达到了节税目的。
同样.如果A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也会取得节税效益。因为非商业企业的小规
模纳税人,按销售额的6%缴纳增值税。采用方案一,对销售玻璃幕墙的销售收入和安
装玻璃幕墙的劳务收入全部按6%征收增值税;采用方案二,对销售玻璃幕墙的销售
收入按6%征收增值税,其安装玻璃幕墙的劳务收入则只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也
能比采用方案一少缴纳流转税。
纳税人提供增值税劳务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
[2002]117号文件规定,同样可以参照方案二进行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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