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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纳税筹划技巧

录入时间:2003-09-19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9/2003信息】 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在不违反国家税收法 规的范围内,通过对投资、经营、理财等各项经济活动的事先周密筹划和合理安排, 尽可能地减轻税负,为纳税人带来税收利益,并最终为纳税人带来经济利益的管理活 动。它同纳税人追求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一致。税收筹划对企业和国家都具有重要 的作用。对企业而言,税收筹划得当,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有利于减轻企业税负, 增加企业的利润和可有资金,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使自身价值达到最大化,促进企业 良性发展。对国家而言,税收筹划促进企业遵循国家产业政策的导向,有利于国家重 点扶持的落后地区和幼稚产业的发展;有利于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的优化,从总体上 扩大了国家税收的税基,增加了税源;有利于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快速、稳定发展。 我国各种税种的筹划与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有着密切的联系,尤其是所得税纳税 筹划与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关系更为密切。 一、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与纳税筹划 存货计价方法不同,企业营业成本就不同,从而影响应税利润,进而影响所得税。 因此,存货计价是纳税人调整应税利润的有力工具,选择最有利的存计价方法能达到 节税目的。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存货计价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 均法、移动平均法等不同方法,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对企业纳税的影响是不同的,采 用何种方法为佳,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1.若企业正处于征税期,其实现利润越多,缴纳的所得税就越多,企业可以选择 后进先出法,加大当期的材料费用摊入,以达到减少当期利润,减轻企业税负的目的; 反之,若企业处于所得税的免税期,就意味着企业在该期间内获得的利润越多,其得 到的免税额也就越多,此时,企业可以通过选择先进先出法计算材料费用、以便减少 材料费用的当期摊入,扩大当期利润。 2.必须考虑物价变动趋势的影响。我国企业所得税采用比例税率,年应纳所得税 额等于年应纳税所得额乘以比例税率,年应纳税所得额越高,交纳所得税额就越大。 因此,当材料价格不断下降,采用先进先出法来计价,同样会导致期末存货价值较低, 销货成本增加,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达到“节税”目的。而采用后进先出法必将导 致相反的结果,当材料价格不断上涨时。采用后进先出法来计价,可以使期末存货成 本降低,本期销货成本提高,从而使企业计算应纳所得税额的基数相对减少,从而达 到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增加税后利润;而采用先进先出法势必会增加企业所得税负 担,减少税后利润。当物价上下波动时,企业则应选择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 对存货进行计价,可以避免因销货成本的波动,影响各期利润的均衡性,进而造成企 业各期应纳所得税额上下波动,增加企业安排资金的难度。 二、债券溢折价的摊销方法选择与纳税筹划 按我国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对长期债券投资溢折价的摊销方法,企业可以选择使 用直线法或实际利率法进行核算。采用直线法,每期的溢折价摊销额和确认的投资收 益是相等的;采用实际利率法,每期按债券期初的账面价值和实际利率的乘积来确认 应计利息收入,其金额会因溢折价的摊销而逐期减少或增加。债券摊销方法不同,并 不影响利息费用总和,但要影响各年度的利息费用摊销额。因此,当企业在折价购入 债券的情况下,选择实际利率法进行核算,前几年的折价摊销额少于直线法的摊销额, 前几年的投资收益也就小于直线法的投资收益,公司前期缴纳的税款也就较直线法少, 后期缴纳的相对较多,从而取得延缓纳税收益。相反,当企业在溢价购人债券的情况 下,应选择直线法来摊销,对企业则更为有利。 三、折旧方法的选择与纳税筹划 由于折旧要计入产品成本或期间费用,直接关系到企业当期成本、费用的大小, 利润的高低和应纳所得税的多少,因此,折旧方法的选择、折旧的计算就显得尤为重 要。在计算折旧时,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固定资产原值、固定资产清理费用和固 定资产折旧年限。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 余额递减法等。不同的折旧方法对纳税人产生不同的影响。 1.考虑资金时间价值及不同税制因素。一般来说,在比例税制下,如果各年的所 得税税率不变,则宜选择加速折旧法对企业较为有利。这主要是因为采用加速折旧法, 使得在最初的年份提取的折旧较多,而在后面的年份提取的折旧较少,这样就可以使 企业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相当于企业在开始年份内取得了一笔国家无息贷款。但是, 如果未来所得税税率越来越高,则应选择平均年限法较为有利。由于延缓纳税收益与 税率高低成正比,因此,在未来所得税税率越来越高的情况下,往往会使以后年度增 加的税负,大于延缓纳税的收益。当然也会出现以后年度增加的税负小于延缓纳税的 收益的情况,这主要看市场资金的折现率高低。所以,在未来税率越来越高时,企业 就需要进行比较分析,才能对企业的折旧方法做出最佳选择。在累进税制下,过高的 利润额,会引起过高部分所对应的税率偏高,从而会使企业税负也偏高。在这种情况 下,则适宜采用平均年限法,可以使企业的利润避免忽高忽低,保持在一个相对稳定 的状态,减少企业的纳税。当然,由于企业自身的条件、税率累进的急剧程度以及银 行利率的大小等因素,也会对折旧的“税收挡板”效果产生影响。因此,在累进税制 下,企业到底采用何种折旧方法较为有利,仍需企业经过比较分析后,才能做出最终 决定。 2.考虑折旧年限因素。新的会计制度及税法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 残值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只要求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确定固 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只要是“合的”即可。这样企业便可根据自己 的具体情况,选择对企业有利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对企业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以此 来达到节税及企业的其他理财目的。一般情况下,在企业创办初期且享有减免税优惠 待遇时,企业可以通过延长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将计提的折旧递延到减免税期满后计 人成本,从而获得节税的好处。而对一般性企业,即:处于正常生产经营期且未享有 税收优惠待遇的企业来说,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往往可以加速固定资产成本的回 收,使企业后期成本费用前移,前期利润后移,从而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 (Ao 2003 08 083 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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