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09/19/2003信息】 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在不违反国家税收法
规的范围内,通过对投资、经营、理财等各项经济活动的事先周密筹划和合理安排,
尽可能地减轻税负,为纳税人带来税收利益,并最终为纳税人带来经济利益的管理活
动。它同纳税人追求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一致。税收筹划对企业和国家都具有重要
的作用。对企业而言,税收筹划得当,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有利于减轻企业税负,
增加企业的利润和可有资金,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使自身价值达到最大化,促进企业
良性发展。对国家而言,税收筹划促进企业遵循国家产业政策的导向,有利于国家重
点扶持的落后地区和幼稚产业的发展;有利于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的优化,从总体上
扩大了国家税收的税基,增加了税源;有利于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快速、稳定发展。
我国各种税种的筹划与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有着密切的联系,尤其是所得税纳税
筹划与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关系更为密切。
一、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与纳税筹划
存货计价方法不同,企业营业成本就不同,从而影响应税利润,进而影响所得税。
因此,存货计价是纳税人调整应税利润的有力工具,选择最有利的存计价方法能达到
节税目的。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存货计价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
均法、移动平均法等不同方法,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对企业纳税的影响是不同的,采
用何种方法为佳,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1.若企业正处于征税期,其实现利润越多,缴纳的所得税就越多,企业可以选择
后进先出法,加大当期的材料费用摊入,以达到减少当期利润,减轻企业税负的目的;
反之,若企业处于所得税的免税期,就意味着企业在该期间内获得的利润越多,其得
到的免税额也就越多,此时,企业可以通过选择先进先出法计算材料费用、以便减少
材料费用的当期摊入,扩大当期利润。
2.必须考虑物价变动趋势的影响。我国企业所得税采用比例税率,年应纳所得税
额等于年应纳税所得额乘以比例税率,年应纳税所得额越高,交纳所得税额就越大。
因此,当材料价格不断下降,采用先进先出法来计价,同样会导致期末存货价值较低,
销货成本增加,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达到“节税”目的。而采用后进先出法必将导
致相反的结果,当材料价格不断上涨时。采用后进先出法来计价,可以使期末存货成
本降低,本期销货成本提高,从而使企业计算应纳所得税额的基数相对减少,从而达
到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增加税后利润;而采用先进先出法势必会增加企业所得税负
担,减少税后利润。当物价上下波动时,企业则应选择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
对存货进行计价,可以避免因销货成本的波动,影响各期利润的均衡性,进而造成企
业各期应纳所得税额上下波动,增加企业安排资金的难度。
二、债券溢折价的摊销方法选择与纳税筹划
按我国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对长期债券投资溢折价的摊销方法,企业可以选择使
用直线法或实际利率法进行核算。采用直线法,每期的溢折价摊销额和确认的投资收
益是相等的;采用实际利率法,每期按债券期初的账面价值和实际利率的乘积来确认
应计利息收入,其金额会因溢折价的摊销而逐期减少或增加。债券摊销方法不同,并
不影响利息费用总和,但要影响各年度的利息费用摊销额。因此,当企业在折价购入
债券的情况下,选择实际利率法进行核算,前几年的折价摊销额少于直线法的摊销额,
前几年的投资收益也就小于直线法的投资收益,公司前期缴纳的税款也就较直线法少,
后期缴纳的相对较多,从而取得延缓纳税收益。相反,当企业在溢价购人债券的情况
下,应选择直线法来摊销,对企业则更为有利。
三、折旧方法的选择与纳税筹划
由于折旧要计入产品成本或期间费用,直接关系到企业当期成本、费用的大小,
利润的高低和应纳所得税的多少,因此,折旧方法的选择、折旧的计算就显得尤为重
要。在计算折旧时,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固定资产原值、固定资产清理费用和固
定资产折旧年限。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
余额递减法等。不同的折旧方法对纳税人产生不同的影响。
1.考虑资金时间价值及不同税制因素。一般来说,在比例税制下,如果各年的所
得税税率不变,则宜选择加速折旧法对企业较为有利。这主要是因为采用加速折旧法,
使得在最初的年份提取的折旧较多,而在后面的年份提取的折旧较少,这样就可以使
企业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相当于企业在开始年份内取得了一笔国家无息贷款。但是,
如果未来所得税税率越来越高,则应选择平均年限法较为有利。由于延缓纳税收益与
税率高低成正比,因此,在未来所得税税率越来越高的情况下,往往会使以后年度增
加的税负,大于延缓纳税的收益。当然也会出现以后年度增加的税负小于延缓纳税的
收益的情况,这主要看市场资金的折现率高低。所以,在未来税率越来越高时,企业
就需要进行比较分析,才能对企业的折旧方法做出最佳选择。在累进税制下,过高的
利润额,会引起过高部分所对应的税率偏高,从而会使企业税负也偏高。在这种情况
下,则适宜采用平均年限法,可以使企业的利润避免忽高忽低,保持在一个相对稳定
的状态,减少企业的纳税。当然,由于企业自身的条件、税率累进的急剧程度以及银
行利率的大小等因素,也会对折旧的“税收挡板”效果产生影响。因此,在累进税制
下,企业到底采用何种折旧方法较为有利,仍需企业经过比较分析后,才能做出最终
决定。
2.考虑折旧年限因素。新的会计制度及税法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
残值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只要求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确定固
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只要是“合的”即可。这样企业便可根据自己
的具体情况,选择对企业有利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对企业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以此
来达到节税及企业的其他理财目的。一般情况下,在企业创办初期且享有减免税优惠
待遇时,企业可以通过延长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将计提的折旧递延到减免税期满后计
人成本,从而获得节税的好处。而对一般性企业,即:处于正常生产经营期且未享有
税收优惠待遇的企业来说,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往往可以加速固定资产成本的回
收,使企业后期成本费用前移,前期利润后移,从而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
(Ao 2003 08 083 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