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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纳税筹划误区:购买房屋的纳税筹划

录入时间:2003-09-17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7/2003信息】 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有效期启动 房地产市场,积极培养新的经济增长点,国家对个人买卖住房进行了一系列税收政策 的调整。个人在购买私用住房时,应认真学习并利用这些政策,以节省税款。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10号文件《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 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普通住宅标准暂按每套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掌握。 即如果个人购买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享受 税收减免的优惠。 自从国家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政策于1998年8月1日执行后,涉及到个人购买住房 应缴纳的契税也作了相应的调整,具体而言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个人购买自用的普通住宅(根据财税字[1999]210号文件,是指建筑面积在120 平方米以下的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契税实行的幅度税率为3%~5%,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3%~5%的幅度税率规定范围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决定。 北京市确定的契税税率为4%,因此,此类住房的契税税率为房屋全价的2%。 (2)个人购买1998年6月30日以后建成的非普通住宅,也就是住宅面积在120平方米 以上的住宅,或者是1999年8月1日之前税收优惠政策尚未执行时购买的商品住宅,个 人要缴纳契税的适用税率为房屋全价的4%,不能享受减半或是免税照顾。 个人在购买自用住宅时,应注意运用这些政策,尽量减少自己的应缴税款。当然 购买的住房应以适用为主,不能一味地追求节税。在住房的各方面条件均符合自己要 求的情况下,比较各套房屋的应纳税款,从而选择最合适的住房。 比如两套类似的住房,均是150平方米,全部价款为150万元,一套是1998年6月30 日之前竣工验收的,另一套是在1998年6月30日以后竣工验收的,则前者不用缴纳契税, 而后者应适用4%的税率,其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应纳税=150万元×4%=6万元 除了上述的税收优惠外,纳税人还可以利用下列税收优惠减少税收: (1)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的住房,免征契税。此项规定只限于第一次购买, 并且为在国家规定的标准面积内购买的公有住房。根据北京市的住房政策,在市规定 面积以内的部分,免征契税,超过部分,要按照4%的税率纳税。另外,如果住房面积 没有达到市规定面积标准的,重新购置公有住房的,视为第一次购房。 (2)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减征或者免征。 (3)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 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是否减免。 (4)财税字[2000]130号规定:对各类公有制单位未解决职工住房而采取集资建房 方式建成的普通住房或由单位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经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房改部门 批准,按照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如属于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均比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城镇职工 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的规定,免征契税。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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