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纳税筹划误区:房屋租赁的筹划
录入时间:2003-09-17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7/2003信息】 一、个人租赁房屋应缴纳的税收
个人出租房屋所涉及的税种是多种多样的。主要有6税1费,即房产税、营业税、
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具体内容是:
①房产税,即拥有房屋产权的个人在住房税开征范围内出租房屋时,个人应按租金收
入的12%缴纳房产税。②城镇土地使用税,即拥有房屋产权的个人,出租房屋应按房
屋占地面积依土地等级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北京市将土地分为6个等级,一~六级土
地每平方米的税额分别为10元、8元、6元、4元、1元、0.5元。③营业税,即个人出
租房屋应按租金收入的5%缴纳营业税。④城市维护建设说,即个人应以缴纳的营业税
额为准,按其适用税率交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北京市城市维护建设税率为7%。⑤印花
税,即个人出租自有房屋,应在签订合同时按租金额的1‰贴花,贴花不足1元的,按1
元贴花。⑥个人出租自有房屋,月租金在4000元以下的,应按月租金收入和扣除800元
费用后的金额计算个人所得税;月租金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应按月租金收入扣除20%
后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个人所得税,税率均为20%。在出租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税,
可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扣除。⑦教育费附加,即个人在缴纳营业税时,应按缴纳营业
税税额的3%缴纳教育费附加。
二、充分利用优惠政策
为了促进我国住房市场的发展,减少房屋租赁中的交易成本,我国税法对个人出
租住房给个人居民有一系列的优惠措施,充分利用这些措施,能够大大地减少税收,
具体有:①财税[2000]125号文件中第一点规定:“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
和廉价租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
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代户发放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
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②第二点规定:“对个人按市场价格
出租的居民住房,其应缴纳的营业税暂按3%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暂按4%的税率征
收”。③第三点规定,“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
税”。必须注意,这两条规定均是指个人将居民住房出租,并且出租后房屋仍然用于
民用居住时才享受此优惠政策。如果居民将住房出租用于商业经营,将不能享受此优
惠政策,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出租住房时,营业税的税率仍为5%,房产税税率
仍为12%,个人所得税税率仍为20%。
假设杨某有一私人租房,每月取得租金收入4000元,他将缴纳的税收具体计算为:
应纳房产税=4000元×4%=160元;
应纳营业税=4000元×5%=200元;
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50元(按100平方米的三级土地计算为每年600元,每月50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200元×10%=20元;
应纳印花税为4元;
这样,每月合计的纳税为434元。
三、租赁与自营的选择
对于同样的房屋,采取租赁方式还是自营方式其税收是不一样的。对于房地产来
说,有两种不同的计税方式,一种是按租赁所得的12%缴纳;一种是按房产原值的
1.2%缴纳。如果出租房屋,所缴纳的税收有6税1费。而自营则只有房产税和与企业
经营有关的税收,因此,在可行的情况下,纳税人最好选择自营方式。
但有些纳税人通过假自营的方式偷逃税款,则不值得提倡。
例如,某房地产主人杨某拥有一个店面,店面的原值是20万元。如果他出租这个
店面的话,则每年可以取得5万元的租金。但出租房屋除了要按房产原值的12%缴纳
房产税,还要缴纳各种税收,初步估计为1.7万元。为此,他采取了这样的一种变通
方式,他先是和承租人签订合同,招聘承租人为门市部经理,然后由承租人经营1年,
每年交给杨先生5万元的管理费,盈亏自负。这样一来,他认为就属于自营房屋,申
报房产税时则可按房屋原值计算,只要缴纳2400元,大大减少了税负。但后来,税务
局在进行纳税检查时,认为这种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因为杨先生以这种方式“自
营”,其实是租赁。杨先生以自己的名义领取的营业执照是不符合税收规定的,应该
变更税务登记。因此,杨先生不但要补缴税款,而且还要缴纳罚款。
四、租房合同的筹划
企业在出租房屋时,往往涉及到水电费的问题,如果将两者共同签订租赁合同的
话,会加重企业的税收负担;而分开签订,则可巧妙地减少税收。例如,某企业为增
值税的一般纳税人,2000年1月将以600平方米的房屋出租给一个商贸公司,租金为每
平方米200元,包括水电费后的每月租金为12万元。当月供应商贸公司用电7000度,
购进价为0.4元每度;用水1500吨,购进价为1.2元每吨。根据税法规定,该企业应
该缴纳营业税为120000元×5%=6000元,房产税为120000元×12%=14400元,根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
项税额中抵扣。因此,水电费的进项税额应转出,其金额为(7000×0.4×0.17+
1500×1.2×0.13)元=710元。倘若企业通过适当的筹划,与该商贸公司分别签订
转售水电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分别核算两者的收入,使得房屋租赁价格变为115400
元(120000元-4600元),则可节省营业税和房产税为4600元×(5%+12%)=782元。
由以上分析可知,两方案差异在于对转售水电这一经营行为的处理方式不同。前一种
方式只签订了一个租赁方案,而后一种方式将水电费从租赁费中剔除,作为货物的销
售,可以将水电费的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转出,这样确实减轻了企业税负。如果水
电费比较多的话,减轻的税收更多。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