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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与反避税实务全书:国内反避税实践——通过强化税收征管反避税(2)

录入时间:2001-12-10

  【中华财税网北京12/10/2001信息】 五、应用科学的现代化管理手段,广泛运 用电子计算机进行征收管理 在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工作的量越来越大,情况也更复 杂。为了适应现代化管理的需要,电子计算机的应用已相当广泛。不少国家已由上级 机关发展到所有基层征收单位,从单纯的数字报送发展到信息储存、信息交流,税源 控管、税款征收,档案管理等各个方面。 美国国家收入局约有10万名税务人员,他们要管理全国1亿个个人和公司的纳 税义务人。在人员不多的情况下,主要就是借用电子计算机。美国税务系统应用计算 机是从60年代开始的,目前已形成由东海岸国家计算中心和按地理区域设立的10 个服务中心的电子计算机系统。目前计算机主要处理以下几种业务: 1.纳税申报单的处理。全国已有63个地区税务机关把计算机应用于个人所得 税和其它营业性的纳税人的申报单的处理工作。全国的10个服务中心就进行申报单 的自动处理工作,把正确的磁带寄到国家计算中心,这样中收就把全国的纳税人的纳 税情况记录在案。 2.年终的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日为美国个人所得税是从工资中预提的, 所以年终时就有两种情况:一种多提了,要退税;另一种相反,要补税。计算机根据 纳税申报单位的数据处理和分析就能区别出哪些该退税,哪些该补税。 3.税法条款的存贮工作。 4.税务审计工作。计算机对所有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单数据都要进行审核,把申 报单上的数字同其它情报信息进行对照,就可以查出问题,把查出的问题发一个通知, 令其到收入局解释清楚。 六、利用社会力量,建立多种形式的协税制度 运用社会力量协助税收征管工作,是严密征收管理的有效途径,国外的经验可用 来补充我国群众协税的不足。 日本的“税理士”制度是协税的一种方式,并制定了税理士法,设有“日本国税 理士联合会”,各地有民间组织--税理士会。“税理士”的工作就是协助纳税入履行 纳税义务,为其提供咨询,代办纳税事务,编纳税档案,使纳税人及时准确地纳税申 报,以确保申报纳税制度顺利进行。日本对“税理士”要求很严,“税理士”要具有 税收、会计、经济管理、法律等方面知识,只有通过“税理士”考试合格者以及律师, 公证会计师才有资格成为“税理士”。日本这种税理士制度可促使经营者了解税法, 自觉纳税,减少由于纳税人不懂税法而造成的税款错漏,缓解征纳双方的矛盾,有利 于税法的正确执行。截止1986年3月,日本全国共有税理士会14个,税理士4 7221人。 七、完善我国涉外税收征管的构想 西方国家的税收征管的有关制度规定,对于我国完善的税收征管体系,强化征管 机制,防范避税行为的发生,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 鉴于当前我国避税行为较多地发生在涉外经济活动中,因而必须进一步强化税收 征管机制,特别是涉外税收的征收管理,把强化涉外税收征管做为防范避税的突破口 和有效措施,从而有益于建立防范避税的突破口和有效措施,从而有益于建立防范国 内避税的税收征管制度。下在我们就侧重对我国涉外税收的征收管理,如何有效防范 避税,提出一些完善的构想。 (一)依法治税是强化涉外税收征管的核心 依法治税,必须抓好立法、执法和司法三个环节。要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 必纠。税收法制除税收法外,还包括税收征管法规。税收法制不健全,税收管理就不 可能有效进行。自改革开放以来,在涉外税收征管工作中,虽制定并公布了一些征收 管理法规,但由于开放时间不长,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籍纳税人的征收征管经验不多, 已经分布的一些条文和方法存在不少问题和缺点。当务之急,要对现有涉外税收的征 管法规进行整顿、归纳、修改和补充,建立一套适合我国的涉外税收征管法规体系。 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法过程中,必须按税法办事,做到“违法必究”,切实维护国 家税法的严肃性。在处理违章案件时,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杜绝以权 代法、以情代法、以法代刑的现象发生。 (二)把反避税作为涉外税收征收管理的工作重点 逃税和避税是国际经济交往中长期和普遍存在的客观现象。而反对、防范逃税和 逃税也历来是各国税务当局十分重视的一个问题。我国自从对外开放以来,外籍纳税 入中出现了不少逃避纳税的现象。为了严肃涉外税收法纪,坚持以法治税,实行公平 税负的原则,维护守法经营者的合法利益,更好地发挥我国涉外税收鼓励外商投资的 作用,必须加强税收的征收管理,采取反避税措施,并把它作为今后涉外税收征收管 理工作中的一个重点,开始和加强反避税工作,首先要提高征管人员对这项工作的思 想认识,并克服畏难情绪。有些同志认为,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目标是鼓励更多的外 商来华投资,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如果开展反避税活动,对外商的经营和财务 活动过多地监督核查,担心把外商吓跑,影响“税企关系”。这种顾虑是不必要的, 甚至是有害的。对遵纪守法的外商,他们的合法利益我们是坚决维护的。我们反对和 防范的是那些利用不正当手段减轻或逃避税收的行为。而且反避税是世界各国普遍的 做法,只要我们根据事实,坚持有理、有据、有节的方针,外商是能够理解的和接受 的,而且也会得到遵纪守法的外籍投资者的拥护和支持。其次,对避税应有一个明确 的概念。目前在国际税收中,有税收筹划、避税、逃税三个意义近似又有区别的概念。 税收筹划一般认为是在税收法规许可的范围内,通过经营和财务活动 安排对各种税收方案的优化选择,以达到减轻税收目的。避税被认为是纳税人利用税 法上的漏洞含糊之处来安排自己的事务,规避或减轻税负的行为。两者都没有违法, 但税收筹划既合法,又合理,避税虽然不违法,但被认为是不道德的行为。逃税一般 是采用欺诈或隐瞒等非法手段达到少交或不交税的目的,性质是非法的。可见,避税 与逃税在性质手段以及由此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都存在着比较明显的差别。但在某 些实际情况下,税收筹划,避税和逃税三者之间的界限并不是泾渭分明、一目了然。 在税收征管法中,应该有所界定,以便征管时有所遵循。第三,要对外商的避税手段 进行调查研究,有针对性的采取防范措施。外商及外籍人员避税手法五花八门,形成 多样。最普遍、最大量的避税手段是利用我国对国际市场行情不熟悉,消息不灵通, 没有购买材料及销售产品的渠道等弱点,控制企业购销权,抬高原材料进价,压低产 品售价的手法,转移利润,逃避税收。应通过调查研究,对外商所采用的避税手段, 归纳分类,有针对性地提出防范措施。 (三)探索和建立相互制约的“分离”的征管模式 税收征管模式与税制结构、纳税人,以及税务部门的组织机构和征管人员的业务 素质有明显关系,须随客观经济条件的变化而进行相应的改革。 我国涉外税收征管模式与国内模式一样,一直是沿用“一员到户,各税征管查一 人负责”的“一统”征管模式。最大不足是征管工作透明度差,缺乏内部监督制约机 制,不利于严格以法治税。近年来,各地涉外税收机关在总结原来“一统”模式的基 础上,扬长避知,把原来集征查于一身的“一统”模式改为征管查三分离和征管与查 两分离的模式。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纳税户数多少、征收管理工作基础好坏和税 源分布情况的不同,各地对“分离”模式的做法,也同时,因人制宜。总的来说,分 为两种类型:一是“人员分离”,另一是“机构分离”。所谓“人员分离”是指在征 管机构之内,把原来的专管员划分为征收人员、管理人员和核查人员,分别负责征收、 管理和核查工作,各司其职,实行专业化管理。所谓“机构分离”是调整税务机关的 征管机构,在税务机关内分设税款征收、纳税管理和纳税核查两个或三个机构。这两 种类型都是把税收征管的全过程分划为征收、管理和核查几个环节,彼此间既联系又 制约,共同实施对纳税人的监督管理。这种“分离”的征管模式,按照征、管、查分 离的要求,一方面对纳税人形成了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督管理,另一方面在税务机关 内部工作上,形成了既相联系,又相制约的机制,可以达到以法治税的目的。 征管查分离后,健全了税务稽查机构,建立起一支专业化的税务稽查队伍。一方 面可以加强经常性纳税核查,另一方面、还可抓好偷漏税大户的“钉子户”的重点检 查,从而可以防止和打击偷漏税不法行为的发生。征管查分离后,三者分开,相对独 立,职责明确,可以促使税务征管人员加强业务学习,精通本质工作,提高业务水平, 以适应工作需要。征管查分离后,可以改变过去征管查权力过分集中的缺点,建立起 相互制约和监督的机制,可以防止个别税务人员以税谋私现象发生,保持税务人员的 清廉。 任何一项改革,都不是孤立进行的,它要求其它方面也进行相应的配套改革。其 中实行“上门申报、自觉纳税”制度,是征管模式的重要环节。这一制度的核心内容, 是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和纳税期限,主动到税务机关如实申报应纳税款, 同时办理缴款手续。税务机关着重检查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监 督纳税人依法纳税。这种征管制度,不仅有利于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还可使税务 人员从下户催税的繁琐工作中解脱出来。有利于税务部门加强监督检查,确保税收任 务的完成。 (四)加强税收管理的综合治理 涉外税收的征收管理,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必须在常的领导下,依靠社会各方 面力量,互相配合,协调作战,才能保证涉外税法的贯彻执行。 各级税政机关应充分认识涉外税收工作的重要性,把其纳入议事日程。经常听取 税务机关的汇报了解税收工作的情况,对税收工作予以检查,监督和指导,税务机关 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尽量帮助解决,并帮助协调税务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的 关系,支持税务部门以法治税。 加强与有关部门之间的横向联系,建立严密的税收监控和信息网络。要与外经贸、 建委,涉外企事业单位以及宾馆,饭店等部门经常保持联系,互通情况,协调一致, 控制税源。要与银行、工商、交通、邮电、铁路、民航等部门配合,强化税务稽查, 有效控制各种偷税、漏税、逃税、避税行为发生。要与司法部门配合,强化司法监督, 维护税收秩序、严厉查处,打击暴力抗税犯罪活动的工作。 依靠群众组成协税,护税网络。协税网络是协助税务机关搞好税收工作的各种群 众组织。护税网络是为了保障税收征管人员正常工作和护税人员的人身安全,在税务 机关设立的税务检察室和税务治安办公室。前者协助税法宣传打击偷漏税的不法行为、 严厉查处以各种借口偷税抗税案件,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后者维护税收治安 秩序,保障税务人员依法执行业务。为了调动协税人员的积极性,对有功者要给予适 当奖励。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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