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与反避税实务全书:国内避税一般方法——新产品避税法
录入时间:2001-12-06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6/2001信息】 新产品避税法是指企业利用国家鼓励新产
品税收优惠,努力使本企业符合新产品规定要求,从而光明正大地享受新产品有关产
品税增值税优惠待遇从而达到避税目的。
新产品是指用采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或在结构性质工艺等某一方面
比老产品有明显的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产品性能或扩大使用功能。新产品分为国家级
和地区级。前者是指在国内第一次研制生产的新产品,后者是指在一个省、自治区、
直辖市范围内第一次研制和生产的新产品。
享受新产品优惠条件:一是要符合新产品的定义、不符合的不能给予优惠;二是
必须列入国家计划,属于计划内产品;三是必须经科委鉴定;四是必须经同级税务部
门同意。符合上述条件的新产品,按照国家规定的减免税权限,经税务机关审查后,
给予减税、免税。对于国家实行高价高税政策的烟、酒、鞭炮、焰火、护肤品、化妆
品等特殊消费品,购进的元器件,零部件为主生产的产品,按照用户要求进行一次性
生产的非标准设备,零部件和原材料,虽然符合上述条件,也不能按照新产品减免产
品税、增值税。对国家统一规定不能减免税的长线产品,如手表、自行车、缝纫机、
电风扇、摩托车、电冰箱、牙膏等,其减免税范围只限于国内第一次生产,并列入国
家科委计委试制计划的新产品。
新产品具体优惠政策:(1)从试制品销售之日起,免征增值税三年。(2)列
入中央各部委新产品试制计划经国家税务局同意的新产品,从试制品销售之日起,区
别不同情况减征或免征增值税1~2年。(3)依上述规定免税、减税期满后,还可
以再给以适当减免增值税照顾。(4)为鼓励科研人员研制新产品,凡符合规定减免
的增值税,科研单位可全额专项用于新产品开发。(5)科研单位试制新产品所得,
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在1~2年内免征所得税。(6)科研单位的技术转让成果,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入股,技术承包,技术出口的所得暂免征所得税。
以上各项规定可概括为:(1)新产品定义;(2)部门批准;(3)非列举不
给予优惠新产品;(4)挂靠科研部门。作为企业通过新产品避税时,主要是通过以
上四个途径。通过新产品定义避税,即努力使本产品成为新产品。如果是地地道道的
新产品,当然可以享受优惠。但是若没有被有关部门认可,仍无法享受。相反,本是
冒牌新产品,如果被认可,就可以享受优惠,这是避税成功的典范。因此,被认可是
关键。此外,要努力使本企业新产品不在非优惠之列。因此了解非优惠产品,有效地
避开,也是避税的关键。最后,尽可能挂靠科研部门,通过与科研部门联营或其它形
式的合作,使产品挂在科研部门之下,不仅可避开增值税等间接税而且还可以享受直
接税的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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