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与反避税实务全书:流转税的逃税审查方法——销售产品运费充作外购货物运费的审查方法
录入时间:2001-12-05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5/2001信息】 一、舞弊手段
新税制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
用,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
扣除”。有些企业为了漏税偷税,不按规定计算进项税额,而是将产品销售发生的运
费,也作为外购货物的运费计算扣除进项税额。如某企业1994年2-8月份因销
售产品而发生运费230万元,全部记入材料采购成本,作为外购物资运费计算扣除
了进项税,共偷漏增值税23万元。
二、审查方法
对此逃税避税问题,一般采用审阅法、分析法和调查法。对上例审查时,审计人
员发现据以计算进项税额的运费凭证中,有的发票标明是运输企业产品,该类发票5
-8月份的金额为98万元。经过对以前各月产品销售运费分析,根据5-8月的销
售情况,估计应发生销售产品运费200万元。现在只查出98万元,看来其中有的
发票没反映实际运输情况。于是,审计人员根据发票上的印章,分别到各运输单位进
行调查,共查出132万元未标明真相的产品运输费用,计入了材料成本,计算进项
税,抵扣了销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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