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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与反避税实务全书:所得税的逃税审查方法——扩大生产成本的审查方法

录入时间:2001-12-05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5/2001信息】 一、舞弊手段 实行实际价核算材料的企业,材料发出时,会计制度规定可采用先进先出法、加 权平均法、个别计算法或后进先出法,计算其发出材料的实际成本。材料的计价方法 一经确定,不能随意变更。但一些企业为了少纳所得税,有意加大材料耗用成本,要 么通过变换材料计价方法加大材料发出成本,要么干脆不按规定的计价方法计算材料 的发出成本,而是随意提高材料发出单价,多转材料成本,造成本期利润的减少而少 纳所得税。 二、审查方法 对此避税问题,主要采用审阅法和复核法进行审查。对实行实际价格核算的企业, 检查时,若企业的材料成本上升,引起利润减少,在材料进价正常的情况下,要注意 检查企业有无中途改变发出材料计价方法的问题,同时按照企业使用的各种具体的发 出材料的计价方法,复核验算企业结转的材料发出成本是否正确。若帐面数与复核数 不符,应按复核数与企业实际结转的材料发出成本数,计算多转材料成本的数额。扣 除期末在产品和库存产品成本应分摊的多转的材料后,调增当年产品销售利润,补征 所得税;对实行材料计划成本核算的企业,要注意检查、核实月终分配前的成本差异 额是否正确,并在核算材料成本差异额、材料计划成本的基础上,复算材料成本差异 率,并与企业使用的差异率对照,看企业结转差异是否按正确的差异率结转,有无人 为地多转正差,少转负差,或长期挂帐不转差异,扩大成本挤占利润的现象。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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