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与反避税实务全书:流转税的逃税审查方法——逾期包装物押金,不作销售处理的审查方法
录入时间:2001-12-05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5/2001信息】 一、舞弊手段
企业销售带包装的产品,通常有两种做法:一种是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
而收取押金;另一种是包装物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另外收取押金。对此,税法规定:
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
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
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对既作价随同应
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退还
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于是有
的企业就对逾期未退还的押金,有意不作帐务处理,以缓交增值税或消费税收;或者
以归还押金的名义清帐,实际上转入“营业外收入”帐户,以漏交增值税或消费税。
二、审查方法
对此逃税避税问题,主要采用审阅法、调查法进行审查。首先审阅销售收入、营
业外收入、包装物明细帐,检查全部销售带包装物的产品,如何计价,如何入帐;然
后核实包装物押金是否退回,是否逾期;最后确定逾期包装物押金漏计增值税或消费
税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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