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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与反避税实务全书:流转税的逃税审查方法——购置资产开具阴阳发票,多扣进项税额的审查方法

录入时间:2001-12-05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5/2001信息】 一、舞弊手段 《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购置固定资产而形成的进项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 抵扣。但有些企业为了偷税漏税,在核算增值税时,将固定资产购置的进项税作为抵 减额,从销项税额中扣除。如某企业1994年6月份购进一台机床,总价值750 00元,其中增值税为10900元。为了逃税,在开增值税发票时要求卖方不写产 品名称。于是企业购回机床后,一方面作固定资产处理,一方面将该进项税额抵扣了 当期的销项税额,漏缴增值税10900元,城建税及附加费1090元。 二、审查方法 对此逃税避税问题,主要采用审阅法,核对法等进行审查。对上例审查时,通过 审阅增值税发票,发现税款抵扣联中有一张南通某机床厂的票据,没写购入的货物名 称,而被记入应交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中,引起了审计人员的怀疑。这家被审查单位是 一家制造厂,为什么到机床厂购材料,并且所购的材料也未标明名称,需进一步对发 票联进行查对。通过审阅会计报表,发现该企业1994年6月份新增了固定资产7 5800元。根据固定资产帐找到了会计凭证,从记帐凭证上看,是购进机床一台, 进价75000元,安装费800元,记帐凭证所附的发票。正是南通某机床厂出具 的与前税款抵扣联相一致的发票正本,从而查明企业偷漏增值税的问题。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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