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与反避税实务全书:节税:合法——受优惠政策引导——企业节税与优惠政策引导(4)
录入时间:2001-12-04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4/2001信息】 四、消费税的优惠政策节税处理
(一)纳税人方面的优惠
1994年新开征的消费税,仅就四大类十一种商品征收消费税,其它产品无论
是生产、批发、还是零售一概不征消费税,同时清除了1988年开征的对彩电和小
轿车征收的特别消费税。
第一类:有余消费品:烟类--酒类--烟花鞭炮;
第二类:奢侈消费品:护肤护发品--化妆品--贵重首饰;
第三类:不可再生资源:汽油、柴油;
第四类:高档消费及高耗能:摩托车、汽车、轮胎、小轿车。
(二)纳税环节的优惠
消费税一般有两类:直接消费税和间接消费税。前者一般指消费者本人作为纳税
人,当消费者消费应税消费品时,交纳的消费税;后者指的是由生产者缴纳,而不是
由消费者缴纳,尽管消费者是该税负的最终承担者。
消费税,属于间接消费税,税负将纳税环节选择在生产环节,这样既可达到开征
消费税的目的,又可节约征管费用,提高征管效率,又可减少重复征税、减轻纳税人
负担。
(三)消费税具有高转嫁特征
消费税具有转嫁性,凡列入征税范围的消费品,一般都是高价高税产品。因此,
消费税无论采取价内税形式还是价外税形式,其税负都具有转嫁性。这种转嫁性有利
于消费税纳税人节税。
(四)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免税
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免税方法,由国税总局规定。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退税后如
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进口时予以免税的,由报关出口者按规定期限向其所在地主
管税务机关申请补缴已退的消费税税款。由纳税人直接出口的应纳消费品办理退税后
发生退关,或国外退货进口时已予以免税的,经所在地主管科务机关批准可暂不办理
补税,待其转为国内销售时,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缴消费税。
消费税只对出口应税消费品免税,这是因为:①按照国际通行的手法,凡开征消
费税的国家对其出口消费品都给予免税,故对出口消费品免税符合国际惯例。②鼓励
出口,提高本国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除出口消费品外,其他应税消费品一律不
予减免税,这是由开征消费税的目的所决定的,开征消费税是为了引导消费方向,调
节消费结构,抑制超前消费,为此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只限于非生活必需品、高档消费
品和稀缺资源消费品。凡购买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一般来说都具有较高的消费
水平。如果没有相应的负担能力,一般就不会发生应税消费品的消费行为。这就决定
了应税消费品的购买者不能要求用减免税方式来满足其超前消费的需求。所以一般情
况下,消费税不存在给予减免税的照顾问题。
五、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及节税处理
(一)营业税征税范围上的优惠
我国现行营业税征税范围在原营业税征税范围基础上,经过转移;取消、合并和
增加后最后形成9个项目:即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讯业、文化体育业、金融
保险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业、销售不动产业和娱乐业。以上征税范围中,交通
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税
范围的业务视为应税劳务,但加工和修理修配业务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故称为非
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税目征税范围的业务称为应税行为。但单位或
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应税劳务,不包括在征税范围内。此外,
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收费,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也不属于营业税征税
范围内:①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所属财政、物价部门以正式文件允许收费,而
且收费标准符合文件规定的;②所收费用由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自己直接
收取的。此外,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的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
的行为,不征营业税。
(二)营业税税率的优惠
我国现行营业税除娱乐业外,其他税目均按3%或5%的税率征税。两个档次的
税率,税负都较低,而且差距不大,体现了营业税“中性税收”的特征,有利于节税
的同时,还有利于各行业在公平税务条件下平等竞争。
为了照顾建筑业、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和文化体育业,营业税对以上四个行
业只征3%的低档税率,以示照顾。
(三)营业税免税项目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养育服务、婚姻介绍、
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服务,即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4)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服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5)农业机械、排灌、病虫害防治;值保、农牧保险业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
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馆、图书馆、文物保护
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即这些单位在自己的场所举行的属于“文化体育业”
税目征税范围的文化活动。其门票收入是指销售第一道门票收入。
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即寺庙、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
化、宗教活动销售门票收入。
纳税人如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的不得给予免税、
减税。
此外为照顾收入少的纳税人,营业税还实行有幅度的起征点制度。具体规定是:
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8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
业额50元,在规定的幅度内,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属的税务机构应根据实
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国税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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