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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与反避税实务全书:流转税的逃税审查方法——以实物对外投资,不作销售处理的审查方法

录入时间:2001-12-04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4/2001信息】 一、舞弊手段 企业在对外投资时,有时用产品或原材料作为投资物,但在进行帐务处理时,又 不记入产品销售收入帐户,直接减少存货;或以产品、原材料投资时,虽作销售处理, 但从低作价,双方协商以其他方式给予投资方一定补偿,使投资方在不受损失的前提 下,少作销售收入,从而漏缴增值税。如某电冰箱生产厂和一个体户合资开办一家饭 店,以方便职工就餐和来人招待。这个冰箱厂除了以本厂的闲置房间作为出资物外, 还投入了本厂生产的大型食品冷藏柜2台,一般家用电冰箱2台,总价值2.1万元。 房产投资的帐务处理是正确的,但产品投资的帐务处理却违反了现行会计制度,漏缴 增值税1388元,城建税及教育附加费139元,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长期投资 21000  贷:产成品 21000 二、审查方法 对此逃税避税问题,主要采用审阅方法进行审查。审查时,先审阅长期投资帐户, 根据该帐户的记录找到相应的会计凭证,从凭证上便会发现企业偷漏增值税的现象。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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