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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与反避税实务全书:逃税:违法——受法律制裁——逃税的定义和特征

录入时间:2001-12-04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4/2001信息】 税收是国家对纳税人的无偿课征,对于纳 税人来说,表现为直接经济利益的损失,因此作为追求最大利润的理性经济人,纳税 人难以避免地希望采取种种手段,逃避履行纳税义务。 那么,什么是逃税呢? 逃税是指纳税人在财务、会计、税务等经济活动中,采用非法手段钻制度空子, 故意制造错弊,非法占有税款和少缴、迟缴税款的不法经济行为。 逃税包括偷税和逃避追缴欠税两种行为。 一、逃税 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照、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薄、记 帐,在帐薄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 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逃税。” 上述逃税概念的表述采用的是列举行为的办法。“伪照”指的是另外制作一份假 的凭证、帐薄;“变照”指的是在原凭证、帐薄上修改变动而使凭证、帐薄失去真实 性;“隐匿”指的是将凭证、帐薄转移、隐藏起来使税务机关无法追查;“擅自销毁” 指的是不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损毁凭证、帐薄达到损毁纳税资料的目的;“在帐薄上 多列支出”意味着扩大成本、减少应税所得;“不列、少列收入”指帐外经营、减少 应税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是指虚报各应税项目以减少计税依据或适用税率 的行为,也包括隐瞒不报的行为。 可以看出,构成逃税有三个要素: (1)逃税主体为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2)有税收征管法中所列的逃税手段; (3)造成的后果是纳税人不缴或者少缴其应缴纳的税款。 对纳税人犯有逃税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分为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对达到司 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标准的逃税行为,由税务机关予以行政处罚;除追缴其所逃税款 外,可视其情节处以逃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于未达到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标准的逃税行为,税务机关除追缴其所逃税款外,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由司法 机关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惩治逃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处罚。达到移送司法机关的 立案标准是: 第一,纳税人逃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逃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 即相对数额和绝对数额要同时满足,逃税的绝对额为一万元以上的,同时逃税数额占 同期应达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 第二,纳税人两次因逃税行为被税务机关处罚之后又逃税的。由量变到质变,这 是对逃税屡犯从行政罚上升为刑事处罚的规定。 逃税的主体,不仅可以是纳税个人,也可以是企业事业单位。税收征管法第四十 二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犯有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时, 依照关于惩治逃税、抗税犯罪的补充第三条的规定处罚;未构成犯罪时,由税务机关 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处以不缴或者少缴时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逃避追缴欠税 逃避追缴欠税是指纳税人逃避税务机关追缴欠税的行为。 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 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除由税务机关在追 缴欠缴的税款外,依照关于惩治逃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处罚;数额 不满一万元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处于欠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 在此表述中,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是指税务机关已经了解掌握纳税人的应纳 税款,纳税人超过的纳税期限之后仍未缴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 是指纳税人以逃避税务机关追缴欠税为目的,转移或者隐匿财产,包括从银行帐户提 取存款转移资金,隐藏商品、货物等财产,以及其他行为。 纳税人的这些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使税款无法入库,扰乱国家正常的经济秩 序和税收管理秩序,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这种行为,税务机关应当继续追征 税款,逃避追缴的欠税数额达到一万元以上的十万元以下的,由司法机关判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 税款五倍以下的罚金,数额不满一万元的,由税务机关处以欠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 以上所讲的是逃税概念的两大组成部分。为进一步明确之,特描述逃税特征如下: (1)在目的上,具有非法占有税款的不良动机; (2)在手段上,采取故意制造错弊,钻制度空子、涂改凭证、伪照单据、更改 帐表等技术手段,进行有意掩饰、歪曲和欺骗; (3)在形式上,表现出掩盖真相,貌似正确,一般不易察觉; (4)在性质上属于非法经济行为,既不象避税(属于非违法行为),更不象节 税(合法行为)。其结果往往是造成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造成个人,小集团非法致 富,导致经济活动不公正和败坏社会风气。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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