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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行为与反避税查处技巧:查处筹资避税法的反避税方式(3)

录入时间:2001-11-30

  【中华财税网北京11/30/2001信息】 三、筹资避税法的反避税突破点 税务人员对筹资避税法的反避税,主要是针对其借入资金是否必要和真实存在, 因此,首先要查阅“资产负债表”,对前期企业资金运用与资金来源进行分析,计算 企业资金周转率。同时特别关注企业大笔资金的流出。当然,进行这些审查的前提是 企业已经从外部公司借入了大量资金,并且按《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预提了“利 息支出”。 在[案例五十八]中,深圳贵强股份有限公司,将200万元的利润,只按40 %分给个人股东,从而避免交税,在现有政策准许范围之内,无法对其进行反避税。 在[案例五十九]中,辽宁大唐钢厂只是一个假设前提,当企业没有经过10年 积累就向银行贷款,因而这种避税是属于理论避税,税法不予以追究。但是,如果辽 宁大唐钢厂现已经过10年积累了500万元,不是用于购买设备投资,而是投资到 辽宁中华商业银行,成为该银行的股东,每年从该银行分得利润40万元,银行已交 所得税。而钢厂所需设备投资款又向该银行贷款。在这种情况下,税务人员必须了解 事实情况,根据税法作出处理。当然,目前这种行为并非违法。 在[案例六十]中,深圳乐宝电器公司与珠海天晨电源有限公司之间的相互借贷, 在先通过审查“其它应收款”与“其它应付款”,再通过查“银行存款”、“现金” 账户的基础上,进一步确认存在互借避税行为时,必须讲明税法条文,依法办事。在 此,广大税务人员还必须依赖于我国税法的进一步健全。 但是,我们必须特别强调,有的外商企业将自有资金从境外汇入我国进行投资, 都称是从境外银行借入,并且也办齐了一套“借款合同”、“银行借入传票”等手续, 以便能多计利息,从而避税。税务人员一旦从境外查清没有此事时,就可以偷税论处。 四、筹资避税法的反避税方式的案例解析 [案例六十四] 税务人员在对华锋电子(顺德)有限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进行检查时,发现下列情 况:华锋电子(顺德)有限公司1997年12月31日“实收资本”账户记录为4 00万元,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三项之和为200万元。1998年根 据生产发展需要,经董事会决定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吸收奥可拉电子有限公司投资 80万元,享受20%的股权,注册资本已办理变更登记,调整为48万元。199 8年3月1日奥可拉电子有限公司以一生产线投入华锋电子(顺德)有限公司,经评 估确认其价值为90万元。华锋电子(顺德)有限公司对该精密机床的账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 90万元 贷:实收资本 90万元 [案例解析] (1)华锋电子(顺德)有限公司1998年根据生产发展需要,经董事会决定 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吸收奥可拉电子有限公司投资,且注册资本已办理变更登记, 在手续上是完备的、合规的。 (2)华锋电子(顺德)有限公司1997年12月31日“实收资本”账户记 录为400万元,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三项之和为200万元,所有者 权益总额为600万元。奥可拉电子有限公司要享受2%的股权,必须至少要投资1 20(即600×20%)万元的资产。而华锋电子(顺德)有限公司公司实际只投 资90万元的资产,因此,奥可拉电子有限公司至少要再补资30万元,这样才不会 损害原来所有者的利益。 (3)如果奥可拉电子有限公司投入120万元的资产,应将其中的80(即4 00×20%)万元作为实收资本,而将其中的40万元作为资本公积来处理。根据 上述资料,公司用一生产线进行投资,其评估价值为90万元,应将其中的80万元 作为实收资本,而将其中的10万元作为资本公积来处理。因此华锋电子(顺德)有 限公司在收到奥可拉电子有限公司以生产线所作的投资时,应作如下的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 900,000 贷:实收资本 800,000 资本公积 100,000 待奥可拉电子有限补投资时(假设用货币资金进行投资),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300,000 贷:资本公积 300,000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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