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行为与反避税查处技巧:查处筹资避税法的反避税方式(2)
录入时间:2001-11-30
【中华财税网北京11/30/2001信息】 二、筹资避税法的案例说明
依靠有限公司避税
现行税法对股份企业中的国家股和集体股给予减免税优惠。投资于集体股仅就以
关联企业取得的投资分配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企业纳税后的利润分配来讲,50
%~60%利润将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其余部分将用于职工福利和股东分红。集体
股投资的好处是将企业资产份额扩大,而又能够取得一定的优先利润分配额。企业所
得税由于有税收优惠的规定,合并各项所得的结果会使企业收益增加。如果企业经理
在税收优惠的条件下,为了取得对投资企业更大的发言权,就可以借股份公司名义借
款或发行内部债券,通过较高的利息使得职工获得较大的收益。企业以集资收益增设
集体股,从而企业职工的收益要比直接购买股票所带来的收益多。这是因为,股份制
企业资产一部分是股东的原始收入,另一部分是企业发展的增值。前者属于股东所有,
合理合法。后者包括企业享受的政策优惠收入和企业税后留利中用于扩大再生产的提
留。提留是对股东投入产生经济效益的提取,理应归股东所有。而国家政策带来的额
外收入,本来属于国家所有,由于集体股享受免税待遇而使之为企业所有。
[案例五十八]
深圳贵强股份有限公司是一个由企业员工出资组建的股份制企业,股份额为10
00万股(原始股)。一年以后企业取得税后利润200万元。如果采取1元金额配
股方式全部发给股东个人,那么股票持有者将为新增股票每股支付0.2元税收益,
发放红利、股息也将如此。如果现在企业改按四六开配股,60%为集体股,40%
为个人股,虽然个人股每股仍交0.2元的税收,但集体股可以享受免税24万元
(200万×60%×20%)的优惠,其财产性质并未改变。企业由于有24万元
税收优惠,实际上是从国家手中取得了12万元的投资。较之全部配发给股东节省税
16万元(200万元×20%-200万元×60%×20%),企业再通过公共
设施租金优惠、职工福利待遇改善,把好处落实到职工身上。一方面企业资金得扩充,
另一方面职工也可以得到实惠,这无疑是一个较好的筹资方法。
动用银行贷款避税
企业自我积累资金一般需要很长时间才能完成,而且企业投入生产和经营活动后
产生的全部税收金由企业自负。而利用贷款则不同,贷款不需要很长时间就可以筹集
到资金。而且投资产生收益后,出资机构事实上也承担一定税收,即企业归还利息后,
企业利润的数量有所降低,实际税负比未支付利息时要小,因此,利用贷款从事生产
经营活动是减轻税负的一个有效途径。
[案例五十九]
辽宁大唐钢厂利用10年时间积累起500万元,用这500万元购买设备进行
投资,收益期为10年,每年平均盈利100万元,该钢厂适用税率为33%。
每年平均纳税额:
100万元×33%=33万元
10年纳税总额为:
33万元×10=330万元
如果该企业不用自我积累的办法,而采用向银行贷款办法,那么,假如在这积累
资金的10年里,该钢厂从银行贷款投资额为500万元,年平均盈利仍为100万
元,利息年支付额为5万元,扣除利息后,企业每年收入95万元,这时企业每年纳
税额为:
95×33%=31.35万元
10年纳税总额为:
31.35万元×10=313.5万元
对钢厂来说,如果用自我积累资金的办法积累500万元,10年需纳税330
万元,如果用银行贷款的办法,贷款500万元,10年共承担税款313.5万元,
运用银行贷款有效避税16.5万元。
利用企业与经济组织之间资金拆借避税
企业与经济组织之间在拆借资金的利息计算上和资金回收期限方面具有较大弹性
和回旋余地,这种弹性和回旋余地常常表现为提高利息支付,冲减企业利润,抵消纳
税金额。
[案例六十]
深圳乐宝电器有限公司和珠海天明电源设备有限公司为实现合理避税,以相互间
融资的形式相互提供投资资金,深圳乐宝电器有限公司为珠海天明电源设备有限公司
提供1000万元资金,珠海天明电源设备有限公司为深圳乐宝电器有限公司也提供
1000万元资金,深圳乐宝电器有限公司向珠海天明电源设备有限公司收取的融资
利息为年息30%,珠海天明电源设备有限公司向深圳乐宝电器有限公司收取的利息
为年息25%,深圳乐宝电器有限公司10年中年平均盈利为100%,珠海天明电
源设备有限公司8年中年盈利100%。两公司适用所得税率为33%。
深圳乐宝电器有限公司在未付息前应纳税额:
100×33%=33万元
深圳乐宝电器有限公司在付息后应纳税为
100%/10×1000=100万元
深圳乐宝电器有限公司年利润-年息:
100万元-25万元=75万元
75×33%=24.75万元
深圳乐宝电器有限公司从珠海天明电源设备有限公司得到融资利息收入纳税额:
30万元×20%=6万元(利息、股息按20%纳税)
深圳乐宝电器有限公司共纳税:
24.75+6=30.74万元
税负为:30.75/100×100%=30.75%
珠海天明电源设备有限公司在未付息前应纳税额:
100%/8×1000×33%=41.25
珠海天明电源设备有限公司付息后应纳税额
=珠海天明电源设备有限公司年利润-年息:
125-30万元=95万元
95×33%=31.35万元
珠海天明电源设备有限公司从深圳乐宝电器有限公司得到利息收入的纳税额为:
25万元×20%=5万元
珠海天明电源设备有限公司纳税:
31.25+5=36.35万元
税负为:36.35/125×100%=29.08%
[案例解析]
深圳乐宝电器有限公司未付息前(即全部投资都为自我积累时)少纳税额为:
33-30.75=2.25万元
减少税负:33%-30.75%=2.25%
珠海天明电源设备有限公司未付息前(即全部投资都为自我积累时)少纳税额为:
41.25-36.35=4.93万元
减少税负:33%-29.08=3.92%
显而易见,企业之间相互拆借资金的效果明显好于完全靠自我积累进行投资,它
不仅使企业的税负相对减少,也使企业缴纳税款的绝对额减少,因此,用该法避税是
成功的。
[案例六十一]
富安纺织厂利用10年时间自我积累资金1000万元,拟用这1000万元购
进设备,投资收益期为10年,年均盈利200万元,该纺织厂适用33%的所得税
率。
则该厂盈利后每年应纳所得税额:
200×33%=66万元
10年应纳所得税总额为:66万元×10=660万元
若该厂不用自我积累的资金,而是采取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方式融资。
假设企业从银行取得1000万元的贷款,年息支付15万元,企业年均盈利仍为2
00万元,则企业每年应纳所得税额为:
(200万元-15万元)×33%=61.05万元
实际税负为:61.05万元÷200万×100%=30.5%
10年应纳所得税总额为:61.05万元×10=610.5万元
显然,对该纺织厂来说,以贷款方式投资,一方面可将积累1000万元所需的
10年时间节约下来;另一方面,企业税负也由于贷款利息的支付而减轻了(由33
%降为30.5%)。
[案例六十二]
卓飞高纺织有限公司系由台湾先师公司通过其在香港举办华晶公司投资成立的独
资企业。公司投资额为210.6万美元。企业自1990年5月开业以来,长期亏
损,至1992年底累计亏损115342.12元,1993年企业账面微利30
683.65元,尚不足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根据企业报表、费用凭证及管理费用账
簿的数字发现,企业1993年度账上列支管理费用64928.46美元,折合人
民币340620.73元,为支付给台湾先师公司贷款的利息费用。经测算,支付
该笔利息的年利率为12%,而同期国际金融市场美元贷款年利率为8%左右。显然
公司列支利息高于正常利息水平,属于关联企业之间通过支付利息转移利润的行为。
鉴于企业到期未能提供税务部门要其提供的有关举证材料,税务机关依据税法规
定对企业列支的这笔利息按正常利率进行调整。
(1)贷款金额=64928.46÷12%=541070.50(美元)
(2)正常利率支付利息=541070.5×8%
=43285.64美元×5.2461
=227080.79元
(3)调整费用同时调增利润:340620.73-227080.79
=113539.94元
(4)调整后企业1992年度利润为:30683.65+113539.94
=144223.59元
(5)弥补开业至1992年底的累计亏损115342.12元后,尚有利润:
144223.59-115342.12=28881.47元
可见1993年为企业的第一个获利年度。
[案例六十三]
东辉制衣有限公司系香港华匀公司在我国设立的子公司,投入资本为500万元;
以信贷形式提供资金800万元,年利率为10%。假设该制衣公司年收入额为22
0万元,其生产成本为100万元,企业所得税率为33%,利息预提税率为20%,
那么该制衣公司应税所得额为:
年收入额-生产成本-利息=220万元-100万元-800万元×10%
=40万元
该制衣公司应纳所得税额=40万元×33%=13.2万元
香港华匀公司应纳利息预算税=(800万×10%)×20%
=16万元
合计缴纳的所得税额为:13.2万元+16万元=29.2万元
如果华匀公司不是以信贷形式,而是将800万元作为投资投入该制衣公司,则
应纳所得税额为:
[总收入-扣除费用-500]×10%+500×5%
=[(2300-800)-500×10%+500×5%
=(220万元-100万元)]×33%
=39.6万元
两次计算所得差额为:39.6万元-29.2万元=10.4万元
实际上,该香港公司以利息的形式分得了该制衣公司的一部分利息,避免了一部
分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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