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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行为与反避税查处技巧: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其避税与反避税要点(2)

录入时间:2001-11-28

  【中华财税网北京11/28/2001信息】 (二)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免征额优惠政策 个人所得税法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但税法规定,工资、薪 金所得,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 费所得等等,都可以从其所取得的收入中扣除规定数量的费用后计算纳税。如果纳税 人所取得的收入低于准予扣除的费用额,则不必纳税。比如,工资、薪金所得,在一 般情况下每月可以扣除800元费用,则800元即为免征额。假定某人当月取得工 资750元,低于免征额,则该人当月不必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项扣除优惠政策 1.工资、薪金所得可以扣除的费用 对于工资、薪金所得,每月准予扣除800元费用,但对于在我国境内无住所而 在我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的和在我国境内有住所而在我国境外任职、受雇取得的工 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除了按月扣除800元费用外,国家还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 水平、生活水平和汇率变化等因素确定附加扣除费用,目前规定的附加扣除费用为每 月3200元。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具体范围是: (1)在我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工作的外籍人; (2)应聘在我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 家; (3)在我国境内有住所而在我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4)财政部确定的其他人员。另外,华侨和香港、台湾、澳门同胞也适用附加 扣除费用。 纳税人的境外所得按照规定交付给派出单位的部分,凡是能提供有效合同或有关 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其从境外所得中扣除。对于在外商投资企业、 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若雇佣单位和派遣 单位分别支付工资、薪金的,由雇佣单位在支付时按照税法规定扣除费用,按支付金 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中方人员所得工资、薪金有一部分需 按照规定上交派遣(介绍)单位的,可以扣除其实际上交的部分,按其余额计征个人 所得税。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可以扣除的费用 对于个体工商户,可以从生产经营收入中扣除与其收入相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 (1)成本、费用,包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 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各项 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具体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消耗 掉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备品备件、外购半成品、燃料、动力、包装物等直接材 料和发生的商品进价成本、运输成本、装卸费、包装费、折旧费、修理费、水电费、 差旅费、租赁费(不包括融资租赁费)、低值易耗品等以及支付给生产经营人员的工 资等。销售费用是指个体工商户在销售产品、自制半成品和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各 项费用,包括运输费、装饰费、包装费、委托代销手续费、广告费、展览费、销售服 务费以及其他销售费用等。管理费用是指个体工商户为管理和组织生产经营活动过程 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劳动保险费、咨询费、诉讼费、审计费、土地使用费、低值 易耗品摊销、无形资产摊销、开办费摊销、坏账损失、业务招待费、缴纳的税金以及 其他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是指个体工商户为筹集生产经营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各项 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在筹资过程中发生的其他 费用。 (2)损失是指各项营业外支出。具体包括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和出售的 净损失,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公益救济性捐赠、赔偿金、违约金等。 (3)税金。个体工商户按规定缴纳的各项税金,包括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 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耕地 占用税以及教育费附加等,按规定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和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确 定。 在征税经营期间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同期贷 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以扣除。 购入低值易耗品的支出,原则上应当一次摊销;一次性购入价值较大的,应当分 期摊销(价值标准和摊销期限由省级地方税务局确定)。 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类保险费支出,如财产保险、运输保险以及从业人员的养老、 医疗保险以及其他保险的保险费,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计算扣除。 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修理费用,可以据实扣除;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或者数额较大 的应当分期扣除(扣除标准和期限由省级地方税务局确定)。 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应当提供合法凭据,经过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 在其收入总额5%以内据实扣除。 按规定缴纳的工商管理费、个体劳动者协会会费和摊位费等,可以据实扣除;缴 纳的其他规费如何扣除,由省级地方税务局确定。 在生产经营中租入固定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凡是属于经营性租赁(即临时租用, 租赁期满后该固定资产仍归还给出租人所有)的,其租赁费可据实扣除;凡是属于融 资租赁(即租赁合同规定,租赁期满,在支付最后一笔租金后该固定资产即归承租人 所有)的,其租赁费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不能直接扣除。 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工艺 而购置的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扣除。单台 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以及购置费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其他设 备,按固定资产管理,不能直接扣除。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及毁损净损失,由个体工商户 提供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以在当期扣除。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外币进行结算的往来款项,由于汇率变动而发生的折合人民 币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或汇兑损失,计入当期所得或在当期扣除。 对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无法收回的账款(因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 遗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或者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还债超过3年仍然不 能收回的应收账款)应当提供有效证明,经过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以据实扣除。 对于通过我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 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 予据实扣除。直接给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 个体工商户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其家庭生活混用的费用,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分摊比例,据此计算确定的属于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准予扣除。 对于年度经营亏损,经过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 一年度的经营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最多不能超过5年。 对于固定资产折旧,按照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固定资产应当在不短于下列规定的 年限之内经过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执行:房屋、建筑物为20年;轮船、机器、机械 和其他设备为10年;电子设备、运输工具(不包括轮船)和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 工具、家具等为5年。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可以提出申请,报省级地 方税务局审批。固定资产折旧采用直线法和工作量法。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内分期均额 扣除。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在法律、合同和协议中规定了使用年限的,按 照规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扣除;没有规定使用年限或者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扣除期限 不得少于10年。 购入的低值易耗品的支出,原则上采用一次性摊销;一次性购入价值较大的,应 分期摊销。分期摊销的价值标准和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3.承包经营所得可以扣除的费用 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所得,应当从其所取得的年收入中扣除9600元, 即每月扣除800元。 4.劳动报酬所得可以扣除的费用 对劳务报酬所得,按照规定,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可以扣除800元, 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可以扣除收入额的20%。纳税人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所 支付的中介费用,能够提供有效凭证的,可以从其所得中扣除。 5.稿酬所得可以扣除的费用 对稿酬所得,按照规定,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可以扣除800元;每 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可以扣除收入额的20%。 6.特许权使用费可以扣除的费用 对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规定,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可以扣除80 0元;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可以扣除收入额20%。纳税人在转让技术过程 中所支付的中介费用,能够提供有效凭证的,从其所得中扣除。 7.财产租赁所得可以扣除的费用 对财产租赁所得,按照规定,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可以扣除800元; 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可以扣除收入额的20%。纳税人在出租过程中缴纳的 各项税金和教育费附加,可以凭完税(缴纳)凭证,从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由纳税 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发生的修缮费用,可以凭有效证明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 但每次以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可以在以后继续扣除。 8.财产转让所得可以扣除的费用 对财产转让所得,可以从其转让财产取得的收入中扣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财 产原值的确定方法是:有价证券为买入价和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费用;建筑物为建 造费或者购进价格和其他有关费用;土地使用费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 发土地的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机器设备、车船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和其他 有关费用;其他财产参照以上方法确定。对于转让债券,应当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 应予减除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即以纳税人购进的同一种债券的买入价和买进过程 缴纳的税费总和,除以纳税人购进的该种类债券数量之和,乘以纳税人卖出的该种类 债券数量,再加上卖出该种类债券过程中缴纳的税费。用公式表示为: 一次卖出某一种类债券允许扣除的买入价和费用=纳税人购进的该种类债券买入 价和买进过程中交纳的税费总和÷纳税人购进的该种类债券总数量×一次卖出的该种 类债券的数量+卖出该种类债券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纳税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由主管 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如委 托他人卖出财产所支付的手续费等。 除了上述规定扣除项目以外,税法还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我国境内的社会团 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灾区、贫困地区捐赠,捐赠额不超过纳 税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案例十九] 周苇在一次演出中得报酬8000元,她将其中的3000元捐赠给贫困地区, 则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准予扣除的捐赠额为: 不扣除捐赠的应纳税所得额=8000-800=7200元 准予扣除的捐赠额=7200×30%=2160元 实际应纳税所得额=8000-800-2160=5040元 税额扣除优惠政策 纳税人从我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应纳税额中扣除实际已经在境外缴纳的个 人所得税税额(不包括纳税后得到补偿和由他人代为承担的税款),但是扣除额不能 超过纳税人境外所得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纳税人境外所得按 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应当区别不同国家或者地区和不同应税项目,依照税 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同一国家或地区内不同应税项目的 应纳税额之和,为该国家和地区的扣除限额。 [案例二十] 刘峰1998年从A国取得工资收入28000美元,利息收入10000美元, 已经在A国缴纳个人所得税8000美元;从B国取得一笔劳务报酬16000美元, 一笔特许使用费收入别20000美元,已经在B国缴纳个人所得税3600美元。规 定的折合率为1美元=8元人民币。则其境外所得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的扣除限 额为: (1)A国所得的扣除 工资收入月应纳税所得额=(28000-8000-3200)×8+12 =16000元 月工资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16000×20%-375 =3200-375=2825元 年工资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2825×12=33900元 利息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10000×8×20% =16000元 A国所得扣除限额=33900+16000=49900元 A国实际缴纳的税款为64000元(即8000×8)。 则当年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扣除49900元,其余14100元留等以 后年度补扣。 (2)B国所得的扣除 劳务报酬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16000×8-16000×8× 20%) ×20%=20480元 特许权使用费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20000×8-20000× 8×20%)×20%=25600元 B国所得的扣除限额=20480+25600=46080 B国实际缴纳的税款为28800元(3600×8),则在计算1998年应纳 税款时,该28800元税款可以全部扣除。 纳税人在申请扣除已经在境外实际缴纳的税款时,应当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 完税凭证原件。 对于自行申报的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其在中国境内已经扣缴的税款,准予按 照规定从应纳税额中扣除。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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