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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卡还是付现,税务筹划这样做

录入时间:2017-02-07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营改增新政,明确了商业预付卡的税务处理方式,即在销售商业预付卡时不缴纳增值税,也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持卡人消费时再缴纳增值税,打破了发售商业预付卡时“先开具发票的,开具发票的当天就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
  目前诸多解读都是就政策解读政策,但笔者认为,该条款可以做具体的税务筹划。
  本文以2016年8月26日《中国税务报》B4版《餐饮企业先开发票注意纳税时点》一文为例:某餐饮企业营改增后,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最近,有一家外地来该餐饮企业驻地施工的建筑工程队,自行无法解决施工人员的就餐问题,因此就和该餐饮企业商定在该餐饮企业就餐,就餐期限为3个月,每月餐费为2万元,在签订就餐协议时一次性付清3个月的餐费6万元,同时要求该餐饮企业给其开具发票。
  按照先开具发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的规定,该餐费应缴纳增值税为60000÷(1+3%)×3%=1747.57(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三款规定,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该餐馆就此可以做具体筹划,将一次性收取6万元餐费改为发行单用途预付卡,建筑工程队一次性充值6万元,餐馆开具6万元增值税普通发票,建筑工程队每月划卡消费2万元。这样,若该餐馆是月底售卡,建筑工程队下月才消费,则本月该餐馆不必就售卡缴纳增值税;若该餐馆当月售卡,建筑工程队当月消费,则本月该餐馆应就该餐费缴纳增值税为20000÷(1+3%)×3%=582.52(元)(注:小规模纳税人是按季申报,我们假设售卡是季度最后一个月)。
  综合上述分析,餐馆一次性收款改为售卡,可以延迟纳税。税款变了,会计处理自然也就变了。
  (1)发售预付卡时
  借:银行存款 60000
贷:预收账款 60000
  (2)施工人员就餐的第一个月末
  借:预收账款 2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9417.4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82.52
  (3)第二、第三个月会计处理与第一个月相同。
  提示:企业发售预付卡,需要符合《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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