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12-07-09
为了扩大就业,鼓励以创业带动就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明确,自
从事货物销售月定额49019元才能用足政策
案例一 李某为市区失业人员,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从事糖烟酒销售,是小规模纳税人。假定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月定额为49019元,个人所得税定率1%(假设地方政府规定地方教育附加视同教育费附加管理),各税(费)计算如下:
应纳增值税=49019×3%=1470.57(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470.57×7%=102.94(元)
应纳教育费附加=1470.57×3%=44.12(元)
应纳地方教育附加=1470.57×2%=29.41(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49019×1%=490.19(元)
当月应缴各税合计=1470.57+102.94+44.12+29.41+490.19=2137.23(元)
当月免征各税合计=102.94+44.12+29.41+490.19=666.66(元)
从上述计算过程来看,假设李某全年税收定额不变,那么年足额享受税收优惠8000元。但如核定的税收定额高于49019元,则按照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的顺序,依次扣减年减免仍为8000元;如核定的税收定额低于49019元,则享受的税收优惠不足8000元。
按照《财政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2011年第65号)规定,自
从事服务业原月定额8772元就能用足政策
案例二 王某为市区失业人员,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从事洗浴服务项目。假定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月定额为8772元,个人所得税定率2%(地方教育附加规定同上),各税(费)计算如下:
应纳营业税=8772×5%=438.60(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438.60×7%=30.70(元)
应纳教育费附加=438.60×3%=13.15(元)
应纳地方教育附加=438.607×2%=8.77(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8772×2%=175.44(元)
当月免征各税合计=438.60+30.70+13.15+8.77+175.44=666.66(元)
但根据财政部令2011年第65号,自
获利分析
通过上述两个典型案例可以看出,就业失业税收优惠政策应用在不同的行业、不同的纳税人身上效果不一样。如何用足就业失业税收优惠政策,使纳税人的税收成本最低、获取收益最大,值得思考和运筹。
仍以案例一为例。税收定额为49019元,名义税收负担率=应交各税合计÷税收定额=2137.23÷49019=4.36%,实际税收负担率为3%(增值税征收率)。按照毛利率=(销售收入-销售成本)÷销售收入,如果毛利率为4.36%,则该业户当月仅获取了税收优惠的666.66元收益,根据(49019-销售成本)÷49019=4.36%,可以推算出销售成本为46881.77元。也就是说,在税收定额高于49019元以上部分,享受的税收减免优惠也只有666.66元,相应的缴纳的增值税会随之增加;就业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月经营额在5万元以上必须具备一定的经营规模才能实现,且货物销售的利润率较低,获得空间较小。
以案例二为例。假设王某月定额达到20000元以上,那么当月应缴营业税为1000元以上,按照财税[2010]84号文件顺序减免,即可从营业税中扣减666.66元,营业税超过666.66元以上部分及其他税费则需要按规定缴纳。假设王某税收定额低于2万元可以利用起征点政策免缴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亦可减免400元以下(个人所得税=20000×2%=400元),且获得空间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