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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纳税筹划的目标

录入时间:2009-04-09

【中华财税网2009/4/9信息】  万事均应有目标,一个正确的目标是事业成功的关键,也是衡量工作业绩的标准。作为企业重要理财活动的税收筹划当然也不能例外。如今在有关税收筹划的书刊杂志上,“减轻税负”这一词语几乎俯拾即是。这说明大多数税收筹划人士都以“税负最低化”作为税收筹划的最终目标。 
  从表面上看,以节税或税负最低化作为税收筹划的目标合情合理。在税言税本无可非议。但进一步深入分析,这种似乎并不圆满。因为企业的经营活动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各种因素相互交织和影响,各种情况都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筹划纳税方案时,一方面不能一味追求纳税负担的减轻,税负的减轻并不一定会增加企业的财富,因为那样有可能忽视由此引起的其它费用的增加或收入的减少。纳税人在取得一些税收收益的同时,必然会为此付出一定的代价和选择此方案放弃彼方案而产生的机会成本,只有增加的收益大于增加的费用和机会成本时,这钟方案才是合理的。一项纳税方案是多种方案的优化选择,税负轻的方案不一定是最优方案。在某些情况下,单纯为了“少缴税款”或“节税”,可能会对企业的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从而导致企业整体现金流量的下降和企业价值的降低。例如某工厂原系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05年度生产销售产品达180万元,按规定应申请一般纳税人。2006年初申办一般纳税人时,会计向厂长提了一个建议:尽快将价值7万元的库存原料矿石退回供货方,等到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再将那批原料购回,理由是退回重购可以获得可以抵扣进项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节税额为70000/1.17*17%=10170。94(元)(供货方为一般纳税人)。但这个方案被厂长否决了。理由是(1)该矿石目前价格处于上涨期。70000元的不含税价为70000/1.17=59829.06(元),如果价格提高5%,原材料成本提高59829。06*5%=2991.45(元)(2)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货物退回必须将货物运送到原供货企业,如果仅以普通发票换专用发票,没有实际退回货物的不能以退货处理。而由于供货企业在外省,运输费用较大。一般是原料价格的5.5%,退货重购将多付两趟运费,多开支70000*5.5%*2=7700(元)。综合考虑涨价因素与运输费用,筹划成本为10691.45(元)。比预计节税额10170.94元还多,可谓得不偿失。通过这个例子,我们不难看出以节税为目标的税收筹划是一种片面的筹划活动。在这种观念指导下,企业的税收筹划难免会陷入各种误区。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重战术而轻战略。由于以节税为单一目标,企业经营者十分重视单个税种的筹划,当这个税种达到节税效果后就算大功告成。殊不知,在很多情况下往往会出现顾此失彼的现象。这里是节省了税收,但整个企业却为此付出了更大的代价和损失,正所谓丢了西瓜捡芝麻。 
  (2)只能亡羊补牢,不能未雨绸缪。企业经营者目光短浅,投机心理严重,片面追求节税。平时不注意财务管理日常工作,不进行预先的筹划工作。等到麻烦出来时,才临时抱佛脚地想到纳税筹划。殊不知税收筹划具有时效性,过了一定的期限就可能失去意义。例如,有关新办企业税收减免优惠资格的申请一般在企业开业后第一个年度办理。如果企业经营者不熟悉税法的相关规定错过了申请时间,事后补救恐怕就不容易了。 
  (3)重效果分析,轻成本考虑。由于很多经营者追求减轻税负,片面关注筹划活动带来的效益,为取得的一些蝇头小利而沾沾自喜。可对为此付出的成本和代价视而不见。 
  那么什么才是科学的纳税筹划的目标呢?笔者认为要找到正确的目标,必须全面把握、通盘考虑。这里,我想有必要介绍西方国家有关纳税筹划理论的最新进展——有效税收筹划理论。也许在具体操作上还不适合中国国情,但其核心理念却值得我国同行借鉴。西方国家的纳税筹划同样走过单纯以节税为目标初级阶段。西方学者长期对筹划实践进行分析研究,逐步发现了这种观念的弊病和缺陷。于是纳税筹划逐渐与税负最小化分离并形成新的理论,即有效税收筹划理论。它是一种研究在现有各种约束条件下制定对纳税人最为有利的纳税筹划方案的理论。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SCHOLES等人对这一理论进行了深入的分析研究,得出了以“税后收益最大化”为纳税筹划的目标的结论。这标志着纳税筹划理论的成熟阶段的到来。这对于处于市场经济初级阶段的我国来说其借鉴意义是不言而喻的。 
  笔者也认为,纳税人既要考虑节减税收,更要考虑其综合收益的最大化。因为对于纳税人而言,在既定纳税义务(如既定的投资和经营地点、方式、内容)的前提下,税收是一种绝对成本,选择节税方案一般可以减少绝对的税款支出而增加税后利润:但是在未定纳税义务(如有多个投资和经营方案可供选择)的前提下,税收是一种相对成本,节税方案未必是对企业最有利的方案。虽然,从直观上看,纳税筹划是为了税收支付的节约,但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最终目的不应仅仅局限于此,而是要通过节约税收支付达到增加收益,有助于企业发展的最终目的的实现。因此,综合衡量纳税筹划的方案,协调税收非税收因素,处理好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的关系就成为纳税筹划目标设计的关键问题。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就是能够综合考虑企业整体利益的经济活动,而笔者认为纳税筹划应属于财务管理的范畴。所以将财务管理的目标直接作为纳税筹划的目标是切实可行的方案。它既体现了西方国家有关纳税筹划理论中的先进理念,又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比较容易为国人所接受。目前我国财务管理理论界普遍认同的企业价值最大化的财务管理目标能够比较全面兼顾各方面的因素,最能够促进企业的发展和壮大。纳税筹划如能接受这个目标的指导,也就能够科学地决策和分析,从而找到对企业发展最为有利的筹划方案。 
  那么纳税筹划科学目标确立以后,要在纳税筹划的具体操作中贯彻这一目标,就必须遵循一些原则,掌握一些方法。否则,我们很难保证在具体的实务中不偏离方向,重走过去的老路。通过对税收筹划理论和实践的分析研究,笔者认为应在筹划工作中遵循以下原则以确保其正确目标的实现。 
  (1)合法性原则。由于财务管理十分重视对财务风险的控制,不合法的“筹划活动”极易使遭遇官司纠纷,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的风险,非常不利于财务管理和纳税筹划目标的实现。值得重视的是,目前社会上广泛流行的避税行为,由于介于合法和不合法之间,很难界定其性质,迷惑性较大,纳税人较难把握,从而也就存在风险性。 
  (2)贯彻成本效益原则。实现收益最大化和成本最低的双赢目标。随着某一项筹划方案的实施,纳税人在取得部分税收收益的同时,必然为该筹划方案的实施付出额外的费用,以及因选择该筹划方案而放弃其他方案所损失的相应机会收益。既考虑税收筹划的直接成本,同时还要将税收筹划方案比较选择中所放弃方案的可能收益作为机会成本加以考虑。 
  (3)服务于财务决策过程的原则。企业纳税筹划是通过对企业经营的安排来实现,它直接影响到企业的投资、融资、生产经营、利润分配决策,企业的纳税筹划不能独立于企业的财务决策,相反,必须服务于企业的财务决策。 
  (4)事先筹划原则。纳税筹划必须有事前计划,必须与财务管理一样有合理的安排。具体来说,要开展税收筹划,纳税人必须在经济业务发生之前,准确把握从事这项业务都有哪些业务过程和环节?涉及我国现行哪些税种?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所涉及的税收法规中存在哪些可以利用的筹划空间? 
  以上只是我对纳税筹划工作的一些不成熟的观点,在具体的操作上要更加复杂灵活。但万变不离其宗,恪守这些原则对纳税筹划工作应有不一般的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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