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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跨国个人纳税筹划技术——财产税的节税筹划

录入时间:2003-11-06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6/2003信息】 五、财产税的节税筹划   财产税是对自然人所拥有的动产、不动产或无形资产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 财产可细分为:(1)不动产,如土地、房屋、建筑物;(2)动产,如交通工具,包括汽 车、汽艇、快艇、直升机;(3)金融资产,如股票、债券;(4)无形资产,如专利权、 专有技术等。   对于交通工具,只要将自己的交通工具在不征财产税的国家和地区登记注册,就 可能收到成效。在这种情况下,一般是把交通工具转到专为自己建立的公司接受信托 管理,最好是利用专业性的管理服务。例如,那些试图避开居住国沉重的财产税,但 又能保持自己对游艇的实际所有权的人,可以将自己的游艇到加勒比国家登记注册。 从法律角度看,船转到避税地公司接受信托管理后,就成为该公司的财产了。这种方 法也可适用于汽车、飞机和直升机。但是,这里也可能会出现某些法律障碍,如有些 国家根据财产的使用地标准征收财产税。   将金融资产转为外国公司信托管理,是一种将资本转移出所有者的高税居住国的 途径。但是,如果居住国实施外汇管制,禁止非法手段汇出外汇,那就可能会出现障 碍。如果委托人在将自己的金融资产转入外国受托人的过程中没有任何违法行为,那 么从税收角度看,惟一的问题就可能会出现在以后受托人将获取的信托财产所得汇给 委托人的时候。这类汇出的所得应并入委托人的总所得中,在受益人居住国一并缴纳 个人所得税。   不动产因其不能移动的特性,对其转入信托管理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但是,如果 不动产一旦由外国信托公司受托管理,特别是该信托公司注册地与信托人所在国签有 双边税收协定,以及该国的不动产税税率较低,那么这将有利于减轻受益人在所在国 的财产税负担。在当地国家,即使没有相应的国际税收协定,占有不动产的外国公司 也有可能享受给予外国投资者的某些税收优惠。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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