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筹划:跨国个人纳税筹划技术——预提所得税的节税筹划
录入时间:2003-11-06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6/2003信息】 四、预提所得税的节税筹划
如果自然人在非居住国取得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那么当这些所得汇回本
国时,所得来源国将按地域原则对其征收预提所得税。纳税人要减少预提所得税的缴
纳,可以选择一个与居住国和收入来源国均签订免征预提所得税的国家进行中转来实
现节税。例如,澳大利亚作家可以通过荷兰的公司转让自己的版权给匈牙利的一家出
版公司,稿酬将从匈牙利被汇至荷兰,而按照匈牙利与荷兰的税收协定,版权所得免
征预提所得税。同样,因荷兰与澳大利亚也签有税收协定,所以这笔稿酬又在无预提
所得税的条件下,从荷兰被转汇至澳大利亚。结果是稿酬以原先的总额进入这个澳大
利亚作家的总所得中,一并计征澳大利亚的个人所得税,从而免去预提税的负担。
纳税人要实现预提所得税的节减,也可通过信托公司按客户的要求将所得再投资
于第三国,此类金融资金传导也无须缴纳预提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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