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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跨国个人纳税筹划技术——财产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的最小化

录入时间:2003-11-06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6/2003信息】 六、财产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的最小化   除了财产税以外,各类财产的所得也可能成为征税的客体,即财产所得税和资本 利得税的课税对象。即使财产转为信托公司管理,任何汇给受益人的财产所得,都将 增加其在居住地的财产所得税的总应税所得。资本利得税是指对某些特别类型的所得 所课征的税,如有价证券市场价值的增值以及不动产的销售所得等。在这种情况下, 跨国个人税务筹划可能会建议不将受托人获取的所得直接汇给受益人,因为隐瞒所得 可能会引起税务部门的严肃处理,而全部和按时纳税又会使组织信托变得没有意义。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将所得积聚在位于无税管辖区的信托公司账上,然后再为受 益人的利益,以受托人名义向外再投资。一般是以信托公司的名义,将所得再投资于 第三国或受益人所在国,而财产和财产所得的真正所有者则失去了自己的资本人格化 的权利。在形式上,税法未受到任何破坏,而节税的效应却是十分明显的。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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