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筹划:个人收入纳税筹划技术——收益的平均化纳税筹划技术
录入时间:2003-11-06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6/2003信息】 五、收益的平均化纳税筹划技术
在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法律规定中,工资、薪金所得,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
经营所得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只要是累进税率,纳税就
有一个原则,那就是收入、利润在各期越平均纳税越省。
(一)单位工资发放的方式有技巧
由于实行累进税率,单位又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人,故纳税人在具体实施纳
税筹划时首先要做好计划。税收计划的制定,就是通过对现行税法的研究,根据对个
人在近期内收入情况的预计作出收入分期的适当安排。比如,对工资、薪金所得的征
税,在市场竞争比较激烈的环境下,企业的生产经营会时有波动:今天是满负荷运作,
而明天则有可能处于半停产状态。在满负荷运作状态员工就有可能获得很高的工资
和奖金,而在半停产状态,其员工则可能仅拿到基本工资。
例如,李某是在一家旅游公司工作的职员,业务谈旺季分明,工资在一年中波动
不稳。李某七月份工资加奖金拿到2000元,八月份2000元,九月份800元,十月份600
元。十一月300元,十二月300元。在计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企业的财务人员对
李某七月份和八月份的工资薪金收入共代扣代缴了190元的个人所得税。
企业财务人员的计算缴纳是没有任何问题的,但关键是在工资发放的时候,没有
充分考虑纳税因素,没有实施一定的税务计划。如果该企业的管理人员拥有纳税意识,
在年初就对本企业的经营情况作出分析,根据企业经营周期性的波动性,事先作出
有意识的安排,并对企业员工讲清楚,预先作一些纳税的筹划工作:即在企业营销的
旺季少发一些奖金,或者在财务上先把该提的奖金提出来,然后在业务淡季再慢慢地
发出去,这样操作就可以达到为员工省税的目的。
目前一部分企业普遍存在另外一种工资发放方法:平时无论工作量多么大、业务
效果多好也只发放基本的工资、奖金,原本应该发的工资和奖金积累在一起,放到年
底再集中发给职工。出现这种做法的原因有很多,主要是出于对员工积极性的鼓励的
考虑,但是若把缴纳税金的因素考虑进来,这种发工资的办法肯定会增加纳税人的税
收负担。因为税务机关在计征个人所得税的时候,并不承认你以前的工资和奖金发放
的高低,只要达到税收的起征点就征税,也不允许将某一个月的高额工资奖金在以前
的月份中平摊。这样,以前的月份可能达不到免征额或勉强达到了免征额——达到了
免征额也只适用较低的边际税率——而集中发放的那一个月的奖金数额却很高,因而
就要适用较高的边际税率,这样一来纳税人就缴纳了不少“冤枉税”。
(二)劳务报酬的分次取得可节税
同样的道理,有些人在利用掌握的知识取得其他合法的劳务报酬收入时,可以通
过采用不同的支付形式,使自己的合法收入更多一些。其主要思路是:将一次性收入
改为分几次收入,分次申报纳税。我国税法规定,属于一次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
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如果支付间隔
超过一个月,按每次收入额扣除法定费用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而间隔期不超过一个
月的,则合并为一次扣除法定费用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所以,纳税人在提供劳务时,
合理安排纳税时间内的每月收取劳务报酬的数量,可以多次扣除法定的固定费用
(即免征额),减少每月的应纳税所得额,减少纳税,增加净收益。
此外,也可以由业主对纳税人提供相关的服务或福利,降低劳务报酬的名义支付
水平。这样操作的结果,虽然减少了纳税人的工资收入,但同时也减少了纳税人的应
纳税所得额。比如,由业主向纳税人提供伙食、交通以及其他方面的服务来抵顶一部
分货币的直接支付,从而达到降低税额的目的。
(三)分散、推后个体户的收益实现
个体工商户及对企事业单位的承租、承包经营所得的省税筹划思路与前述相同,
区别是个体户及承租、承包者有纳税筹划的主动权。仅以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策
划为例: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
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中成本、费用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事生产、经
营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
费用;而损失,则是指纳税义务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根据
这个情况,纳税筹划人可以针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作出如下考虑:一是合理使用
原材料核算的计价方法,当市场的物价有上升趋势时,采用后进先出法,而当市场的
物价是下降趋势时,则采用先进先出法,以便使原材料的成本尽可能往前打,使纳税
人的利润推迟实现;二是在可以预见的若干年内合理地安排有关费用,一般以平均分
摊为原则,或者在利润较多的年份作一些技术改造之类的项目,目的是削平利润山头,
以防利润进入较高税率档次而增加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三是合理安排预缴税款,使
应纳所得税尽可能推迟实现;四是在必要的时候采取捐赠的手段,从而收到既降低税
收负担,又扩大纳税人的社会影响的效果。捐赠需要注意两点:一是捐赠必须是间接
捐赠。主要是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
共事业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二是捐赠的扣税额度法律有规定。
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外负
担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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