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筹划:纳税筹划的条件——税收征管执法效果的差别
录入时间:2003-11-05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5/2003信息】 二、税收征管执法效果的差别
一部十分完善的税收法律,如果在征管过程中得不到严格贯彻,其效果也会大打
折扣。和世界不少国家相比,我国规定的税收负担是比较重的。如增值税,基本税率
是17%,但增值税的类型是生产型的,即固定资产购进所含的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税
额中抵扣,按消费型增值税折算,税率达23%左右。据唐腾翔教授的《比较税制》
(1992)一书提供的数据,只有少数发达国家的增值税税率达到这个水平,如爱尔兰,
23%;丹麦,22%;比利时,19%;其余国家的税率均低于中国。企业所得税也是如
此,从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竞相降税,只有我国的所得税税率仍维持33%,
而且税基较宽。但在我国,伴随较重的法定税收负担而来的往往是面积比较大的偷漏
税款。由于税收征管方面不能有效地稽核,司法部门未能及时依法惩处,偷漏税犯罪
的成本较低。针对这种情况,征管部门要做的是严格执法,使有违法企图的纳税人建
立一个预期,就是偷逃税款不如老老实实纳税可以得到更大的利益。为了使税款应征
尽征,国家有关部门要做两件事情:一是通过立法程序逐步降低税收负担,依照国际
成功的做法完善税法;二是增大财政支出的透明度,使纳税人清清楚楚地知道自己所
纳税款确实十分必要地用于了与纳税人有关的社会“公共需要”,养成纳税人自觉纳
税的意识。从长远看,这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需要。做这两件事情要比说教
会有效些。
世界上有的国家虽然在税法中也规定有较重的纳税义务,但由于征管不力,工作
中漏洞百出,给逃税、避税造成许多可乘之机,从而造成税负的名高实低。对国际避
税者来说,这些差别正是他们实施国际避税的空间。一个明显的例子就是在执行国际
税收条约规定的情报交换条款的各有关税务当局管理效率上的差别。如果某一缔约国
的管理水平不佳,就会导致该条款大打折扣,造成更优良的国际避税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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