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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税基式纳税筹划——存货计价纳税筹划(下)

录入时间:2003-11-05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5/2003信息】 (二)不同计价方法对纳税的影响   不同国家的法律对企业所得税的税率规定是不同的,有的国家的所得税采用超额 累进税率,有的国家采用比例税率。存货不同的计价方法在不同的税制条件下,会对 纳税产生不同的影响。   在实行累进税率条件下,   例如,某钢板厂1999年共进黑铁三次、本年共领用1万吨,见下表。1999年该厂 共有1万吨钢板出售,市场售价为每吨钢板2000元。此外,其他费用每吨开支500元。 下面我们分析一下采用哪种计算方法对企业纳税最为有利。                     材料明细账 1999年     摘要     材料收入    材料发出     材料结存 月 日       数量 单价 金额 数量 单价 金额 数量 单价 金额 1   1   期初余额                   0   0   0 2   15  购入   1万 1000 1000             6   15  购入   2万 1200 2400             12  1   购入   1万 1100 1100                        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表   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00万以下                10%   100万——200万             20%   200万——400万             30%   400万——600万             40%   600万以上                50%   1.采用先进先出法: 材料成本:   1000元/吨×1万吨=1000万元   销售成本:   1000万元+500元/吨×1万吨=1500万元 销售收入为:   2000元/吨×1万吨=2000万元   利润为:   2000万元-1500万元=500万元 应纳税额为: 100万元×40%+(400万元-200万元)×30%+(200万元-100万元)×20%+100× 10%=130万元 税负情况为:   130万元+500万元×100%=26% 2.采用后进先出法, 材料费用为:   1100元/吨×1万吨=1100万元 产品成本为:   1100万元+500元/吨×1万吨=1600万元   利润额为:   2000万元-1600万元=400万元 应纳税额为:   100×10%+100×20%+200×30%=90(万元) 税负情况为:   90÷400=22.5%   3.采用移动加权平均法:材料平均每吨单价为:   (1000万元+2400万元+1100万元)÷(1万吨+2万吨+1万吨)=1125万元   材料费用为:   1125元/吨×1万吨=1125万元 产品成本为:   1125万元+500元/吨×1万吨=1625万元   企业利润为:   2000元/吨×1万吨-1625万元=375万元   应纳税额:   100×10%+100×20%+175×30%=82.5(万元)   税负情况为:   82.5÷375=22%   在这个例子中,显而易见,移动加权平均法是企业的最佳选择、后进先出法次之, 先进先出法最次。从上例不难看出,移动加权平均法有这样一个特点,即在原材料 价格差别较大时可以起到一个“缓冲”作用,使材料费用的单位价格比较平均,使企 业产品成本不致发生较大变化,从而使企业的利润变化比较平稳,这在客观上起到了 “削山头”的作用。使适用的税率不至于忽高忽低,从而从很长一段时间来看应纳税 额相应较低。   当然,这个例子也有其自身局限性。先进先出法与后进先出法不一定哪一个更好 ,这主要看企业如何运用。在这个例子中,之所以用后进先出法比用先进先出法的税 负低,主要是因为第一批材料价格低于最后一批。企业完全可以从自身需要出发,选 择使自己受益最大的计算方法。但存货计价方法一经采用,就不能随意变更。   在实行统一比例税率的条件下,则会得出不尽相同的结论。   我们把存货购入的情况略做改动,情况如下表:                  材料明细账 1999年    摘要      材料收入    材料发出    材料结存 月 日       数量 单价 金额 数量 单价 金额 数量 单价 金额 1   1   期初余额                    0   0  0 2   15  购入   1万 1000 1000             6   15  购入   2万 1200 2400             12  1   购入   1万 1400 1400               假设其他情况不变,税率适用30%的比例税率。   1.采用先进先出法   企业利润为:   20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500万元   应纳税额=500×30%=150(万元)   2.采用后进先出法   企业利润为:   2000万元-1400万元-500万元=100万元   应纳税额=100×30%=30(万元)   3.采用加权平均法   材料单价=(1000+2400+1400)÷4=1200(万元)   企业利润=2000万元-1200万元-500万元=300(万元)   应纳税额=300×30%=90(万元)   在三种存货计价方法中,采用后进先出法利润最低,缴纳的所得税最省,加权平 均法次之,采用先进先出法纳税最多。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与使用的资料有关系, 资料显示,所购进材料的单价是不断上涨的,故后进先出法导致报告收益最少,所纳 税款最少。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很难找到例证来说明后进先出法下的存货成本流动近 似于实际的货物流动,但在美国该法却为大多数企业所用,这是因为在当前世界物价 上涨年份远远多于物价下降年份的情形下,后进先出法会导致较低的报告收益,能在 缴纳所得税方面带来一定的收益。上面的例子已充分说明了这一结论。   从理论上说,赞成采用后进先出法的论据是:它较好地使接近当前的成本与当前 的收入相配比。因为反映在销货成本中的是最近购入的商品,然而,这就会按较早的 购价来对应期末存货计价,这样,列示在资产负债表上的存货数额,如按当前的成本 价格来说,往往就与现实成本有一定差异。相反,采用先进先出法,期末存货将按接 近于当前的成本价格的数额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上,但却以较早的成本与当前的收入相 配比,在物价持续上涨的情况下,这会形成虚夸的利润,自然当期需要缴纳的所得税 也相应地要多。这也是为什么后进先出存货计价法在西方流行的原因。   (三)有关存货计价的法律规定及利用   上面讨论的是不同存货的计价方法对纳税的不同影响,正是因为存货的计价对纳 税有比较大的影响,所以会计和税收法规对此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二十条规定:各种存货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核算。采用 计划成本或者定额成本方法进行日常核算的,应当按期结转其成本差异,将计划成本 或者定额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   各种存货发出时,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 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后进先出法等方法确定其实际成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纳税人的商品、材料、产成品、半成 品等存货的计价,应当以实际成本为原则。各项存货的发生和领用,其实际成本价的 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等方法中任选 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确实需要改变计价方法的应当在下一纳税年 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上述这些规定体现了存货计价自主选择、相对稳定的原则,这就要求纳税筹划人 员在会计年度的初期根据经济运行的状况作出判断,制定对省税有利的存货计价方法。 在这方面有两个要点:   第一,分析企业在该年度内所需购买的主要原材料市场价格的总趋势。一般情况 下,物价表现为上涨的趋势,在宏观通货膨胀的环境下尤其如此。而在通货紧缩的环 境下,材料的价格往往会下降。   第二,在原材料价格上涨的情况下,采用后进先出法有利于节税;而在材料价格 下降的情况下,则应采用先进先出法节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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