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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外合资企业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管理工作的意见

中组发[2000]17号颁布时间:2000-12-04

     2000年12月4日 中组发[2000]17号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建设高素质的中外合资企业中方国有股 权代表和高级经营者队伍,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 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加强中 外合资企业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及中方推荐的高级经营者的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1)中外合资企业中方国有股权代表,是指代表中方国有股权、由中方国有投 资主体依法委派的合资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中方高级经营者,是指按照合 资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由代表中方国有资产的投资主体向合资企业推荐、合资企业 董事会依法聘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经营者(不包括不是中方推荐、直接由合 资企业董事会聘用的高级经营者)。加强对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的管理, 对于维护中外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合资企业的运行质量,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促 进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2)近年来,随着中外合资企业的不断发展,各地对做好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及 高级经营者的管理工作进行了积极的探索,积累了有益的经验。从总体上看,中方国 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的素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是好的和比较好的。但是,在部分 人员中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有的政治业务素质不高,不能适应合资企业发展 的要求;有的不熟悉国际通行规则,不会与外方协作共事;有的缺乏事业心和责任感, 没有履行好自身的职责;有的甚至不惜以损害中方的合法权益为代价,谋取个人私利, 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这些问题,需要我们加以重视和认真解决。   (3)加强对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的管理,重在提高素质和强化激励 与约束。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和合资企业的特点,建立健全对中方国有股权代表 和高级经营者的选拔、委派和推荐、培训、考核、管理、监督等办法,逐步实现管理 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二、认真做好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的选派、推荐工作   (4)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应具备以下条件:思想政治素质好,认真 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自觉维护国家、 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掌握现代企业管理知识,具有金融、外贸、科技和法律等 方面的知识;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应具有较强的经营决策、资本运营能力;高级经营者 应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组织实施能力;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坚持原则,善于与外 方协作共事;具有大专以上的文化程度,并有一定的工作经历和经营管理企业的经验。   (5)要把党管干部原则和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 用人权结合起来。选派中方国有股权代表或推荐中方高级经营者,由中方投资主体提 出建议人选,按照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经全面考察后决定委派或推荐人员,由中 方国有投资主体依法向合资企业委派或推荐。   (6)选拔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要把组织考核推荐和引入市场机制、 公开向社会招聘结合起来。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拓宽选拔的视野和 渠道,尽可能采用企业内部竞聘或通过企业经营管理者人才市场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 式选拔人才。积极探索对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和高级经营者进行素质测评和资质认定的 具体办法,逐步建立职业资格认证制度。   (7)推行委托责任书制度。中方国有投资主体在委派中方国有股权代表、推荐 高级经营者时,要分别与其签订委托责任书。明确被委派或推荐人员的任期及任职的 目标要求、责任和权利,以及严重违约、损害中方国有投资主体利益应承担的法律与 经济责任,必要时应经过司法公证。本《意见》下发前已经签订责任书的要根据实际 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没有签订的必须进行补签。   (8)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实行任期制。任期根据合资企业的合同、 章程确定,期满后经中方国有投资主体继续委派或推荐可以连任。中方国有股权代表 在同一企业连任一般不要超过两个任期。要促进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在合 资企业之间、合资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合理交流。   三、切实加强对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的培训   (9)根据《“九五”期间全国企业管理人员培训纲要》的要求,中央组织部、 国家经贸委制定符合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特点的培训大纲,组织编写必要 的培训教材。各级经贸委要切实抓好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培训的组织实施 工作。   (10)对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实行资格培训证书制度。拟任职人员 实行岗前脱产培训,培训结束后,由授权的机构组织考试,合格者发给资格培训证书。 今后,新任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一律实行持证上岗。在“十五”期间, 对未取得资格培训证书的在职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应抓紧进行培训,经 考试合格后发给资格培训证书。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取得证书的,中方国有投资主体应 按照法定程序予以更换。   (11)健全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在职培训制度。采取在职学习和脱 产培训等方式,加强对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的培训教育。中方国有股权代 表及高级经营者在每个任期内,都要进行必需的脱产培训,并将培训考试考核结果, 作为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奖惩和任用的依据。   (12)充实和完善培训内容。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培训的基本内容, 应包括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国家利用外资的法律法 规,工商企业经营管理的基本知识,会计法规与财务管理基本知识,企业经济效益分 析与评价、国际投融资、企业国际化经营等知识,以及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 者的职责、权利、义务等。要改进培训方法,提高培训质量。   四、强化对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的激励和约束   (13)明确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中方国有股权 代表首先要对中方国有投资主体负责,认真贯彻中方国有投资主体的意图,保证中方 国有资产安全运营和保值增值。同时要对合资企业负责,保障合资企业的正常运行、 健康发展。中方高级经营者要对合资企业董事会负责,按照合资企业章程所赋予的职 责,认真组织实施合资企业董事会的决议,搞好合资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同时, 还要对推荐单位负责,防止损害中方国有投资主体的合法权益。   (14)根据合资企业的特点规范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的收入分配制 度,使其收入与经营业绩挂钩。中方国有股权代表的报酬由中方国有投资主体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根据其承担的责任大小和工作成效确定并发放。中方高级经营者的名义 工资由合资双方按照公平的原则确定,由合资企业支付;中方国有投资主体可根据高 级经营者的经营业绩、风险责任和投资主体的收益情况确定其实际工资水平。要逐步 建立健全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的医疗、养老、失业、住房等社会保障制度。   (15)建立请示报告制度。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在合资企业召开董事会议之前须 将会议议题及时向中方国有投资主体报告,听取意见。在合资企业董事会决策中,中 方国有股权代表要准确、完整地贯彻中方国有投资主体的意图。高级经营者要定期向 中方国有投资主体报告合资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无论是中方国有股权代表还是高级经 营者,遇有重要问题,都要及时向中方国有投资主体报告。   (16)强化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的监督。合资企业中方董事长、总 经理任期届满,或在任期内发生撤换、调离、辞职、解聘的,经征得合资企业董事会 同意后,要依法进行离任审计。要重视对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的投诉举报, 对于投诉举报的问题认真进行查证处理。充分发挥合资企业党组织、工会和企业员工 的监督作用。   五、完善对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的考核   (17)根据委托责任书的约定,对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实行年度考 核和任期考核,由中方国有投资主体组织实施。年度考核一般安排在合资企业年度财 务决算后进行,任期考核在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任期将要结束时进行。考 核时由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向中方国有投资主体写出书面述职报告。中方 国有投资主体通过一定的方式了解核实考核对象履行职责的情况及其经营业绩。   (18)探索建立科学的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的考核评价体系。对中 方国有股权代表主要考核其参加合资企业重大问题决策、维护中方国有投资主体合法 权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投资收益等情况。对高级经营者主要考核合资企业的经 济效益、管理水平、技术进步以及维护投资各方权益等情况。   (19)对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的考核要作出全面、客观的分析评价, 并按优秀、称职、不称职分出不同档次,建立业绩档案。要重视考核结果的运用,使 之成为奖罚、任用的重要依据。对考核优秀的,要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 对由于工作不负责任或其他非不可抗拒原因给合资企业或国有资产造成损失的,要视 责任大小、情节轻重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对经考核确认为不称职的,应依法予以撤 换;对以损害中方利益为代价换取个人利益的,或因失职、渎职而造成国家重大损失, 经查证核实后要依法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   六、加强宏观指导,明确管理责任   (20)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各级组织、经贸、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 做好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督促检查中方国有投资主体对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 经营者的管理工作。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把对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的管理 工作纳入企业经营管理者队伍的整体建设中来,加强宏观指导和管理。各级经贸部门 要认真贯彻落实各项政策措施,抓好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 营者的素质。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法监管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国有股东权益行使情况, 与有关部门一道制定中方国有投资主体对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的分配、奖 励政策。   (21)坚持谁投资、谁委派(推荐)、谁管理的原则,投资主体要切实负起加 强管理的责任,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对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做到严格要求, 严格监督,严格管理。同时要支持他们的工作,关心并注意解决他们工作、生活中的 实际问题,要通过完善管理来留住和吸纳人才。合资企业较多的,可建立董事局等管 理机构,专门负责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的委派(推荐)和管理工作。   (22)各地接此《意见》后,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实施办法。 要认真调查研究,积极探索加强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及高级经营者管理的方法,总结经 验,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23)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中方国有股权代表(包括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 长、董事,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及高级经营者(包括总经理、副总 经理及其他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的管理,参照本《意见》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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